食品安全工作交流
建立无缝监管网络 完善食品安全体系
民以食为天。不论何时何地,食品安全从来都是民生大事。为解决食品监管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家下大决心改革监管体制,将各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能进行有效整合,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我县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执法模式由多头变为集中,监管职能和责任得到了切实的强化和落实,一张牢固、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正在逐步建成。
然而,正是由于过去分段监管体制所形成的网与网之间的缝隙太大,诟病太多,让各自监管网络中的都存在的破洞——监管盲区——受到忽略。现在网与网之间的缝隙已经消除,我们再不能无视这些监管盲区对监管网络的破坏,因为由这些监管盲区引发的食品安全责任,将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力承担。在流通环节,对食品仓储贮存的监管就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盲区。
一、为什么要对食品仓储贮存环节进行监管
前段时间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多个品牌巧克力惊现活蛆”事件应该很多人听说过:消费者在剥开巧克力后,居然发现巧克力上粘着似蛆的虫子在蠕动。涉事品牌都是国际或国内的著名名牌,产品距保质期也还有一定时间。还曾经有朋友夏天购买酸奶时,却发现虽在保质期内,酸奶却已腐坏变质。其实,上述问题的元凶就是食品经营者在仓储贮存环节出了问题。包括巧克力、乳制品、果冻、火腿肠在内的许多食品都对贮存环境有温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限制,不满足贮存要求,即使没有超过标示的保质期,仍然可能发生变质现象。消费者一旦误食了此类食品,极易发生食品中毒现象。所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一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食品仓储、贮存环节的食品安全而确立的强制性要求,我们在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
二、怎样对食品仓储贮存环节进行监管
虽然食品仓储贮存环节如此重要,我们也有监管执法的依据,但经营者天然有逐利的趋向,或者不购置必须的设备、设施,或者即使有相应的设备,也出于节约成本考虑而故意不用。作为执法机关,由于缺乏可具体操作的法规条款和模式,所以此类违法行为在既往的管理过程中往往被忽视。我认为,做好流通领域食品仓储贮存环节监管工作,首先要找准对象,分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仓储场所、从事食品仓储行为且同时从事食品销售的仓储场所、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行为的场所等三类(前两类是辖区内的大中型批发商和大型超市,后一类是专门为不选定人员提供仓储服务的经营者),都是我们的重点监管对象,然后把握方法实施有效监管。
1、严把主体准入关。从行政许可入手是治源之策。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流通许可赋予经营者以食品流通流域的准入资格,把好了准入关,能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工作实际中,一是强化书式审查,主要是对食品批发经营食品超市必须提供仓储基本情况,包括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仓库负责人和所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信息,看当事人申报的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其勾选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加强现场核查。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对照标准,逐项细致地对该仓储场所是否适合食品仓储加以核查。如:仓储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防止食品污染;货架须有离墙离地间距;应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场所内的散装食品应与预包装食品分区存放,贮存低温、恒温、冷藏食品还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食品储存冷库应符合食品卫生场所要求,并有足够的容量和适当的制冷设备,保证冷库温度达到一定低温; 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对食品经营者仓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采集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仓库负责人和所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然而由于暂时还没有强制核查仓储场所的标准,容易导致各地执行标准宽严不一,容易让经营者误解为各自为政、故意刁难。因此请市局向省局建议,参照食品生产和餐饮行业的检查规范,出台一个统一的、易操作的许可标准,供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审查、核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2、坚持巡查保安全。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流通许可只是赋予经营者以食品流通流域的准入资格,后期还必须依靠执法人员通过持续有力的日常监管来发现和纠正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必须抓住重点对象和重点季节,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