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房地产税的思考第2页
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修改或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不能一个城市一个方案,否则容易引发地区之间的矛盾甚至“后遗症”,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有关法律并执行有关法律的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现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和乡村集体所有土地价格双轨制没有消除,城市居民住房价格双轨制(商品房价格与限价房价格)没有消除,所以就全国而言,房地产税试点的步伐不宜过快。先把基本理论搞清楚,同时借鉴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的成熟经验,先立法,再试验。只要方向和路子正确,步子慢一点不要紧。如果房地产税的基本理论不清楚,基本制度不规范,基本法律缺失,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税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新开征一个税种,涉及千家万户,理论和法理不清楚,搞不好就会引起社会动荡,这样的例子,古今中外都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