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招投标中失信的问题
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平”是指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竞争机会,“公正”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和评价每一个投标人,“公开”是招标信息和过程公开,“诚实信用”是指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也是我们从事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招投标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就必须遵循诚信原则,要求招投标各方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隐瞒真相或弄虚作假,不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要在追求自己利益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目前的招投标活动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投标人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投标人串标或者围标,投标承诺投入与实际投入不一致,投标报价时恶意不平衡报价等。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解决招投标中失信的问题,浅谈几点体会。
一是资格审查是弱化企业资质作用,弱化对企业本身的评价,转而重视对投标企业拟投入团队的综合审查,包括其人员从业资格、团队真实业绩。认真调研投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的实际履职经历,了解其以往投标是否存在投标及履约队伍不一致的现象,了解该团队已完工项目的运营状况,掌握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原因,并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
二是专业制定并公正执行评标标准。招标人必须确保自身诚实守信,通过对招标法规、知识的充分运用,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来选择优秀的承包人,确保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严格约束承包人的失信行为,让诚信的团队获得奖励,让失信的团队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是严格落实担保制度。为有效促进承包人认真履约,需要必要的担保。而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动用担保来进行违约处罚往往难以落实,动用担保的程序复杂且困难重重,将担保制度落到实处能极大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细化对不平衡报价的控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在评标环节中对于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者明显恶意高价的投标单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予以否决,或给定各单价不平衡报价幅度空间,以防止其恶意不平衡报价。
五是重视对企业已完工项目的结算金额与中标金额比值的分析,将其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以往项目多存在低价中标,施工过程中通过大量工程变更,最终高价结算的现象。结算金额与中标金额比值过高,就可能存在承包人虚假变更或恶意增加工程量的失信行为。如果将其作为信用评价指标之一和新项目评标时的重要参考,可以促进承包人配合业主做好变更管理,迫使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强化对图纸的审查及解读,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减少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有效遏制上述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