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亟待解决。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立项过程中存在疏漏。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调查不充分,可操作性不强。有的项目设计方案不优,项目下达后多次改变设计方案、调整项目计划。有的项目没有认真做好投资概算预测,形成工程投资超预算、超财力,政府债务节节攀升。有的地方和部门缺乏投资项目的整体性规划,在上级政府出台一些决策后,盲目上报项目,项目在选址、建设内容和标准上均有待推敲。
(二)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作为投资业主来说,有的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改变招标方式,内定中标单位,将应公开招标而转作邀标、议标;有的改变招标范围,将应纳入招标范围的内容转作后续追加工程,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建筑工程,将一些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延伸发包。作为施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如有的投标人之间私下达成默契,相互陪标;有的场外协商、有偿转让或放弃投标,从而加大了中标人的投标成本;有的一个人借用多家资质参与投标;有的施工中标后,实行转包、分包工程。另一方面招标清单项目不实,控制价确定不合理;报价时,将施工中可能会调减的项目低价报价,而对施工中可能会追加的清单项目则提高报价,套取工程款。
(三)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规。一是施工合同签订不及时,有的边施工边签合同,有的先施工后签合同,还有的根本就没签合同。二是施工合同内容缺失,文意不清,导致在工程实施阶段、结算阶段出现分岐需重新协商,给投资控制和工程管理留下隐患。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粗放、监管不力。管理资料不全,施工资料屡有遗失;“现场签证单”签证不规范、不及时、人员不全,重复签证,有的是事后补签,有的签证数量和质量有出入。现场签证过程中,政府监督人员缺位,如有的施工队送检的质量样品并不是实地采样,而是专门制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控制不严,变更率高,总量只增无减。询价机制不健全。建设单位针对施工中材料价格的波动没有及时主动地进行询价,没有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工程造价虚增。“监理制”执行不严。有的监理没有深入工地现场进行监督,甚至违反基本职业准则,协助施工方或建设方造假,应付相关部门监管和检查验收。
(五)项目结算过程中结算不及时、财务管理不到位。有的项目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但竣工结算迟迟不报审;有的建设项目由于缺乏资金,建设单位久拖不决。有的单位负责基建的人员同财务人员不相关联,你签你的字他算他的帐,决算审计形同虚设;有的施工方以借工程款为名超额支取工程款而不结算,并从中偷漏税;有的单位甚至借基建帐户长期不结转私设“小金库”。
二、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模糊,制度执行不严。相关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依法建设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因而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运作,很多规章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
(二)专业水平欠缺,管理模式滞后。有的单位由于没有专业管理人才,又没有对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而是由本单位抽调的行政人员进行管理,造成“外行管内行”,出现一些低级失误,甚至让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
(三)体制存在弊端,工作不够协调。在招投标管理体制上,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在招投标服务体制上,存在监管和服务不相协调的问题;在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体制上,受职能限制,监督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四)监管力量薄弱,惩戒力度不大。目前,招标办尚无足够的精力履行事后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能,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不够,缺少震慑力。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必须从源头抓起,强制度、建机制,既治标、又治本,高悬法治“利剑”,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制度。政府应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计划管理、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还应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决策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项目变更超估算、概算、预算、中标价一定金额或比例的决策审批程序等。同时,将制度建设与问责紧密挂钩,对违反制度和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建立刚性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过必究”,真正起到关口前移的作用。
(二)加强项目管理。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资产移交的全过程管理中,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两个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合同方面,要依法依规签订、履行;现场签证方面,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采取建设业主、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和其他监督部门联合会签的形式,及时签证,保证签证真实、准确、合理、经济;项目变更方面,对确需变更的,应与设计等相关单位联系,取得变更依据,出具变更理由,估算变更金额等,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程序;竣工结算方面,首先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时编制好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初审后,由建设单位送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经审计后方可转固定资产;此外,建设单位财务人员要根据审计决算报告结清工程款,及时清理基建专户。
(三)强化监督制约。一是加强项目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精度,提高编标质量,保证标底及招投标准确性和有效性,杜绝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是适度控制投资规模,特别是控制举债建设。三是强化招标监管。对重点政府投资工程可实行纪委、监察局直接派员驻场监督,增强监督的力度;同时,招投标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强化变更监督。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零星变更在标底价4%以内的据实结算,并以审计确认数为准,超过规定标准的,按4%结算,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核确认报政府审批。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纪。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以查处促预防。应整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资源优势,充分履行好各自职能,形成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强大合力,营造强大的反腐声势,发挥查案的震慑力,使腐败者感到腐败的“成本”大于“收益”,腐败行为便会得到有效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