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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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事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养老保险改革时代,见证了全民合同工参保起步,全民固定工统筹,“两金”合并统一征缴比例,集体统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个体起步参保缴费;也见证了从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再到省级统筹的过渡;更经历了从政策到法规,再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这25年以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由全民企业固定工统筹发展到集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及灵活人员为一体,不同用工形式,统一征缴费率,统一标准核算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践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就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特别是近两年出台的参保补费政策,让一部分曾经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快速、低成本的加入,给按规定参保,按时、足额缴费的原参保人员,造成了心理极大的不平衡感,他们每年按100%缴费,而补费者是按60%补费,然而待遇却一样!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导致近年来咨询上访的人员特别多,在接待来访中,使基层养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解答群众疑问时颇显被动,笔者就一些重点疑难问题思考和辩证,以求探究,以便进一步维护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一、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60%或100%缴费最终享受待遇一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xxxx1年度到龄且缴费满15年为例,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缴费满15年共缴42452.93元,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缴费满15年共缴52855.09元,相差10402.16元,待遇核算时,我们发现xxxx1年度办理退休最低待遇的人员(以镇坪县为例),无论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还是100%缴费,最终待遇均不足612元/月,不足612元/月补足612元/月(政策规定)。从这个事例提醒我们企业养老经办工作人员,今后,我们企业养老经办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待遇的调配和义务、权利的平衡方面,体现义务、权利对等,让参保职工放心企业养老保险事业。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特别是女同志的退休年龄变动过于频繁,如:多年来,工人办理退休有关年龄的规定,一直沿用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后延伸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应该办理退休”;到xxxx2年7月10日《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xxxx2]77号)文件第五条款中规定“。。。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这个文件说明:即便是在企业工作过,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就要按照城镇个体55周岁办理退休,事实上,这部分女职工跟城镇个体女参保人员有明显区别的!xxxx1年12月1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xxxx1]145号文件如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函[xxxx1]885号)文件第一条款规定“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年龄,特别是年龄偏大即将到龄办退休的女参保职工的年龄,她们最敏感,也最能引起矛盾及不平衡的因素,希望政策制定部门多关注她们。
三、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企业改制后转为在职转接续人员,按个体缴费比例从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到xxxx6年底前均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缴费,而补费人员却可以按各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基数缴费补费。xxxx0年7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发[xxxx0]70号)文件规定:xxxx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最高缴费28000元(男25000元),办理退休手续当年每月享受680元(xxxx1年度标准),远远高于缴费满15年且按100%足额缴费人员的待遇(月享受612元/月)。xxxx1年10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xxxx1]145号)文件规定“城镇户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人以上证明,劳动部门认定;补费办法1、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是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符合145号文件并经劳动部门发文批复的人员,以xxxx2年8月份办理参保、缴费、待遇核算情况来看,145号文件允许一次性向前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补缴15年企业养老保险费约31100元,待遇核算月享受企业养老金612-635元/元,比原参保职工缴费满15年且按100%足额缴费人员所缴费用52855.09元少缴21755.09元,待遇却相近(月享受612元/月)。然而,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从1996年10月起步到xxxx6年12月,一直按各年度上年全省社平工资的100%缴费,xxxx7年以后按省厅文件规定的可选择标准(即xxxx7年度60%或100%;xxxx8年度70%或100%;xxxx9年度60%、80%或100%;xxxx0年度60%、90%或100%)进行选择缴费,直到xxxx1年度,陕人社函(xxxx1)456号文件规定“自xxxx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70号文件和145号文件的出台,作为解决当前社会突出遗留问题效果明显,但对原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来讲,我们养老经办机构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待遇核算标准考虑不周。
四、“我该到哪儿找档案资料?”这是近期几名到龄办理退休人员提出的问题。原参保单位职工的档案资料,历来是比较重要的,是由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事实上,参保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处于弱势,他们从招工、调待、晋级、奖励、到企业改制终结解除合同,按规定他们这部分职工的档案应由单位或有关部门管理,然而,当他们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找不到档案资料,来回奔走在原单位主管局、相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之间,更有甚者,原企业将大量档案资料及财务凭证丢失或管理不善失火烧毁,无法再查找以前职工档案资料,致使部分原参保企业职工到龄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奔走。
五、当前,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等原因,工人争取早点退休,致使部分参保职工大量挤到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队伍中,造成了基金提前支付的风险。地方劳动部门管理特殊工种认定、审批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承担待遇核算、确保发放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成本的盈亏又凸显出来!按原省劳动厅文件规定,原则上养老经办机构不再看职工档案,为此,地方为解决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维护地方稳定,企业、职工也情愿走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引发了新的不平衡,同时,加重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力度。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不属于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它属于参保职工所有。相关部门或经办机构在出台一些政策时,应该多考虑多数参保职工的利益,适当照顾特殊群体的利益,体现义务与权利对等。
2.对参保缴费满15年且到达退休年龄,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60%缴费与100%缴费的,在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和在调整待遇金额时应当区别60%缴费与100%缴费的待遇不同,让参保职工感受到义务与权利的对等。
3.既然《社会保险法》颁布运行了,我们就应严格执行,政策出台变动幅度应在《社会保险法》之内,这样既给工作带来了一种信任感,也让一线经办人员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