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审计要点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和原则,它反映了建设工作所固有的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当前,在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也往往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审查不够重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政府投资审计人员,简要谈一谈目前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常见问题以及审计要点。
一、常见问题
(一)建设单位跳过某个基本建设程序环节,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例如某道路工程附属项目,涉及专业较多,建设单位未选择牵头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而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金额申报概算总投资。得到审批机关批复后,再分专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由于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跳过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项目没有设计概算及其编制单位,施工图设计也没有进行限额设计,导致最终结算金额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调整概算报批手续也没有办理。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后次序。建设单位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未取得前一步建设程序相关审批手续,就先行实施后一步建设程序相关工作。实际工作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形式有:
1、项目建议书未获审批即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
2、立项未获批准或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即先行勘察设计;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施工。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后次序,极易导致“七无三边”工程的出现。例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为在上级指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证均未办理情况下,即选定设计单位进场进行设计,后又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设计与其它规划道路交叉位置不符合整体区域规划、规划红线宽度不足等问题,致使施工过程极不顺畅,最终结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近1倍。
(三)不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招标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的主要手段,招投标阶段常见的违规行为有:
1、违规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设计服务、造价咨询服务、配套工程等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不经招标程序直接授予合同。
2、施工招标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由于初步设计图纸编制深度不够,若采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招标,会带来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巨大风险,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3、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对投标人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例如某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招标控制价约为4500万元,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该工程施工必须由一级建造师执业。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人员不清楚相关政策,在招标文件规定拟任项目经理资质为二级建造师,致使该工程由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4、违规干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确定。这一类问题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指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点下浮(或者上调)招标控制价、不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5、评标过程不规范。在评标过程中除了易出现串通投标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外,也经常发生诸如暗标评审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投标文件微小瑕疵废标等等有失公允的问题。例如某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其技术标部分应当实行“暗标”评审,然而建设单位成立的招标小组未严格执行保密化评审的规定,使得评委在知道投标单位名称的情况下对技术标进行评分,最终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施工在前,审批在后。在施工阶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滞后,不具备施工条件强行开工。
2、设计变更手续滞后,拟变更工程无变更设计图纸就已施工完毕。
这一类问题在施工阶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或意图获得不正当利益,设计单位派驻的设计代表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足,监理单位未正当履行其职责,建设单位管理水平低下。
(五)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因某些原因,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建设单位的这种行为,提高了其法律风险,国家法律和政策历来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司法解释》,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会部分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并且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审计要点
(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阶段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和证件,查看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并核对上报时间及核准时间。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获得审批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建设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需要办理的文件主要有:招标登记表、招标公告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等;需要办理的证件有: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按照“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总投资估算的10%,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审查,最终结算突破概算的,须有调整概算报批手续。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对招标控制价的合规性进行详细审查。
(三)审查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有评委的评标资料和汇总资料。查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专用条款等文件中需要编制人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关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查看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重点审查废标原因和技术标扣分理由。
(四)审查合同文件及其谈判纪要,查看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查看专家评审手续。
(六)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移交证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其它可以证明交付使用的材料。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在一些党员干部眼中,算不上严重违纪,多数情况下也构不成犯罪,是为了“干事”而采取的“灵活”措施。这类行为虽然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但是不利于建设系统法制建设,不利于建设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也会影响建设单位决策的正确性。因此,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发挥政府审计的“制约”作用,促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正当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