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几点思考
自国家加大基础投资建设以来,各种保障安置房、城市美化、旧城改造、边街小巷等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审计人从年头忙到年尾,年关将近更是马不停蹄,对搞投资审计的同志们来说加班早成了家常便饭。别看区区一个县城,每年通过审计局审核金额少则几亿,多则十几亿。作为固定投资股的一名普通业务人员,每年需要完成项目数十个,涉及金额过亿,真可谓责任重大。为了保证完成任务,每天辗转于各个项目和单位之间,审计人员往往疲惫不堪,心力交瘁。而这些,仅仅是我国广大基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日常工作的缩影。
目前,各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前均要求经过结算审计后才能支付工程尾款,而有的地方政府会直接要求各地方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视,但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
一、审计机关风险大,容易滋生贪腐
福建安溪县审计局某股长因受贿xx.7万元,被判刑xx年;浙江衢州审计局某主任受贿逾xx万,一审被判xx年;随便上网搜索“审计受贿”四个字,各地审计干部贪腐受贿最后问责的新闻不在少数。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结算审计权利过大,施工单位结算拿多少钱依据审计报告拨付,自由裁量权不好把控。
二、对政府审计依赖过大
目前采用审计结算代替工程结算方式,许多建设单位直接以审计结算作为付款依据,而有的建设单位并不自审,完全依赖审计部门把关,更有甚者等到钱都付完了都没见过工程结算资料,审计过程中直接由施工单位代理代办所有手续资料。审计机关人员配置相比财政等单位本身少很多,过度依赖审计,将会增加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的风险,影响工作效率。
三、审计尺度把握不准,不利于审计结论公正
各地区审计机关人员素质水平各异,同一项目经不同审计局、审计组审计后,往往结果会有差异,有的误差还比较大。这样一来完全依靠审计结算容易导致:审计结论不一致,审计尺度把握不准,结果误差大,不利于审计公正。
四、结算审计不贴合实际情况
由于结算审计时,很多工程项目已经完工,隐蔽工程等现场情况已经不能直观观察到,审计人员难免对一些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审计机关出具的结论很可能难以真实有效的贴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据甲方出具的资料,也并不能保证详尽地了解情况,经常有某隐蔽工程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料,导致结算时产生矛盾,很多施工单位也利用这一点钻空子结算时故意隐瞒或报送虚假资料。
五、影响正常竣工结算进度,各政府带来其他影响
由于前面提到的不了解现场,审计负担重,责任大等原因,工程项目常常出现“做一年,审两年”,影响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同时也连带影响农民工工资。而一些地方政府也以审计作为财政资金不足、拖延结算的挡箭牌。
六、工程项目被拆分审计
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有的建设、施工单位往往想出应对策略,把规模巨大、审计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一方面规避了招投标,另一方面可以提早拿到部分工程款,减小资金压力。但这从另一方面却增加了项目数量,浪费审计人员劳动力。往往由于这些建设项目的拆分,容易出现同一个项目内重复计算和相同项目内了解情况片面导致的偏差,为审计结论留下风险。
七、结算审计没有法律依据
工程结算审计本身无上位法依据,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依据结算审计结果付款,有可能违背建设方和施工方原本的主观意愿。由于审计人员理解偏差,既可能和《合同法》相抵触,又容易造成审计结论不公正。
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有的建设单位往往以“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不懂造价”作为理由,将责任全部推给审计人员,最后审计成了甲方的造价员,施工单位的资料员。先提示施工单位补全缺失造价文件,再帮甲方复核一遍结算有无问题。建设单位拿到审计报告后则万事大吉,如同拿到护身符。甲方对建设的项目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是将相关责任从甲方转嫁到审计。事实上,审计系统内部对干预项目建设管理有明确意见,审计人员不能参与、影响项目管理。但是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责任过于重大,施工单位之间也有“赚不赚,靠结算”的说法,仅靠审计人员代表政府跟施工单位“扯皮”,未免过于草率。
审计机关被称为政府资金的“守护神”,投资审计人员看似手握重权,实际执法却如履薄冰,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如果不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仅政府资金监管有风险,审计机关也会投鼠忌器。要想更好的履行审计职责,个人认为,政府应突出工程结算审计在工程结算中的监督作用,依据相关法规及市场规则,把甲方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程序的主体,具体造价业务则可以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代理或协助,同时向造价站、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咨询。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仅对相关项目的最终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除了复核工程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还应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或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以此模式监督各单位履行责任。审计机关在整个建设程序中起监督、指导、建议的作用。目前各类财务审计中也是如此操作,审计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并不会因为某单位财务人员不擅长做账,便“以审计代理记账”。
不可否认,十余年的探索,工程结算审计为国家建设节约了大量资金,挽回数以百亿计的经济损失。但不能仅凭审减金额大小,来判断审计工作在其中起到的绝对作用。建成项目的质量、效益,工程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在审计过程中应起着决定性作用。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道路上经过漫长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审计流程,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关系到整个审计系统甚至整个国家的切实效率。真心希望在全体审计人的努力下,审计能更好的为祖国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