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化建设中预防腐败问题研究
推进城镇化建设是党和政府落实富民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经济发展要依靠城镇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我州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城镇建设力度加大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腐败问题,给预防腐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腐败易发多发的主要环节
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一样,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发生和蔓延的,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
(一)规划审批环节。规划是城镇的灵魂,是城镇化建设的龙头。个别手握规划审批权力的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容积率、绿化率、红线施放等方面为开发商网开一面,使得不法企业获取不当利益。一些环评部门也充分利用手中的审批职权,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方式为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招揽业务,从中收受贿赂。
(二)土地征迁环节。土地问题是城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城镇化建设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土地,1xx亿耕地的红线还不能变,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这一矛盾是城镇化建设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随着土地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看高,土地市场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发生在土地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增长,一方面表现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方串通,虚报评估结果,以多付补偿费受贿或者冒领私分,另一方面是农村基层干部乘经手、管理及发放征地补偿款之机贪污受贿。
(三)竞标发包环节。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有时因为特殊原因出现建设时间短,工程工期紧的情况。有的建设单位以此为由不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制造”应急工程,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某个承包商。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贿赂相关领导,围标、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施工结算环节。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非正常手段,致使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以种种理由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等擅自更改,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以便获得更多利润。在随意变更的背后,有相当部分是在工程计划立项、预算时就有意埋下伏笔的。还有的甚至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拖延结算相胁,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原因分析
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权力制衡缺失。政府干预市场过多,导致在城镇化建设的一些项目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致使一些领导干部轻易利用手中权力插手干预项目工作,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引发城镇化建设中腐败行为。
二是惩处力度不够。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诸如“工程承接”“政策处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仍需要“疏通”“打点”。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三是管理体制滞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旧管理体制碰撞、断档、磨合的过程。体制机制在新旧交替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原有的运行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新建立的不可能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以致于在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某些部位、环节和领域出现了漏洞,使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渗透成为可能,导致相当程度的权力商品化,给腐败现象滋长蔓延提供了体制条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为搞活经济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一部分人富了起来。加之社会分配上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不公,贫富差距的逐步拉大,使得一些党员干部的心态不平衡,“公”“私”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大开发、大建设带来的部分私营业主财富积累对一些干部无疑起到了刺激作用,少数人便萌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再加之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一些竞争无序、诚信缺失、治权分散、政出多门等问题,诱发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是缺乏有效监督。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此外,对工程建设的审计缺乏制度性、规范性,即使发现问题常常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防治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推进城镇化建设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绝大多数都与机制制度不完善、教育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得力有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有关。因此,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消极腐败现象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中的途径和办法。
(一)加强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健全权力制衡机制,坚决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未表态制度,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二)加强信息公开,强化项目监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城镇化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就要提高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加大民主公开力度,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办事公开,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办公以及公民广泛参与政务等,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等制度。在土地征迁、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重要经济领域,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抓住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勘测、立项审批、执法收费、工程建设等重要环节,加强跟踪监控和及时预警,构建日常监控、专项监控和电子监察相结合的项目建设预警监控机制。
(三)加强案件查处,提高腐败成本。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大于其“腐败利润”时,或当他感到腐败将面临极高的风险时,他可能将会放弃腐败。目前,各地在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得比较乏力,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查案执纪力度。对于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打消腐败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对违法企业坚决执行“黑名单”制度,让其一段时间内或者更长时间期限内不得参与行业经济活动。总之,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总体处罚水平特别加重经济处罚,并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使“想腐者不敢腐”。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以及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洁监察,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推进城镇化建设中的腐败问题。
(四)加强社会监督,构建监管体系。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信息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做到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监督关口前移途径,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财政资金运行、金融机构重点部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大力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工作,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加快推进监察委员会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和行政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廉洁意识。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科学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规划,完善反腐倡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作为第一道防线,把廉洁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时事政治教育,同时,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教育,打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和廉洁文化建设,大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崇德向上的社会氛围。不断创新和改进反腐倡廉的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廉洁教育能够“入耳”“入脑”“入心”,从而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向“不想腐”的目标大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