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05

如何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第2页

,确保劳资矛盾能及时处理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企业的用工诚信档案
我们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通过开展“依法用工信得过企业”评选活动,对职工权益维护、工资发放、社会保险金交纳、劳动保护措施落实等职工关心的焦点问题,与用人单位签订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承诺书,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企业依法用工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劳动用工失信单位,我们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向社会曝光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通过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劳动管理,守法经营。同时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奖励,并且向政府推荐为诚信单位,免除对其劳动用工日常监察;对失信单位我们要将其列为监察监控对象,并加强对其日常监察,在评先上实行一票否决。
4、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性文书,是预防劳动纠纷的基础工作。当前从我们苍南落实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依然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得不到落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劳动者的职业知情权被剥夺,劳动者对将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及相关情况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知;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模糊、简单、虚化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从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着手把审查劳动合同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把关,狠抓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法,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坚持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关系自主协调能力,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
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使命和职责注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整合和借助其他职能机关、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以当地党委、政府为依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这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保证。我们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的重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劳动关系协调渠道,加大调整力度,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经贸、工商、公安、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其中,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对非法转包分包以及拖欠工资企业的查处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加强工程款的清理工作,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要把好营业执照年审关,对欠薪严重的企业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同时要联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公安机关还要密切关注劳资纠纷的动态,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预案,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此外,我们要重视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影响地方法规、政策的制定。加强与工会、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合各基层所办开展和谐劳资关系先进企业评选活动,组织部分行业的企业代表开展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互动活动。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
三是建立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是通过消费者依据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等来选择产品,而企业则通过向第三方提出申请,以通过认证获得市场的“通行证”,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否则其产品就可能失去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每年还需要年检,实现对企业生产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企业通过认证建立起自己的信誉,从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企业的“向上竞争”,这样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监察成本。实施“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这是国际上惯用做法。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不是仅仅依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身力量所能建立,而是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创建的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趋重要,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把建立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提到政府工作日程上来,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的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建立劳动用工标准认证制度来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是对我国企业“文明生产”的一种促进,变过去偏重于事后的监察处罚为事前的自我约束,变被动为主动,“标准认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也有利于改变目前有些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有利于改变目前有些企业与监察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变“救火”为“防火”。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察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维护民工权益上,切实把行政执法寓于管理服务当中,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防。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加强对监察员的教育和引导,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二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不作为追究制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制度建设,要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执法不廉政等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或因责任心不够或主观努力不够,导致有关工作未能及时落实、产生影响或出现重大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借办案之机到用人单位吃、拿、卡、要、报的,拿原则作交易的或对处结案件发现有认定事实错误、证据虚假、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对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或限定时间内停止执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清理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真正使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成为一支公正、清廉、严明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三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硬件设施投入和人员配备。古人云:车马未动,粮草先行。我们在思想上重视的同时应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投入,配齐监察交通工具,及录音、录像、照像等取证设备,统一服装,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此外,我们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一批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全额事业编制人员或公务员,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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