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文章标题: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权利本位、权利、义务、权力、权力制约、人权、法治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本位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中,以调节社会关系。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主导
权利(英文为Right),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
种权能,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利。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利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起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义务本位,强调人们的服从和义务履行的观念,法律
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人们只有遵纪守法的法律观念,而不知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义务本位逐渐被社会所抛弃。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这一经典名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法的遵守不仅指不违法犯罪,这是法的遵守的最低标准;法的遵守的最高状态是,法律遵守的主体已完成了将法律的内化过程,其行为无论是外在的表现还是内在的动机均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就象孔子所文章转载自www.wenmi114.com说“随心所欲而不逾矩”,既充分享有权利,也不妨碍他人享有权利。二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即所谓“恶法非法”。
依法治国不仅要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和运行机制,强调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正当性,更强调法律至上、保障权利的价值和精神,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要求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只有唤起人民的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本位的观念才能真正确立。中国社会进步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过程。
权利本位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全体社
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民族、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或被无故的剥夺权利、限制权利。
2、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
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的明文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
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
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即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主导,权力来源于人民
权力(英文为power),指的是国家权力,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利优于并高于权力;权力本身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利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力容易膨胀和滥用,权利却难以自保,权力往往是权利的侵害者,为了保障权利必须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它体现了“(应当)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同时对抗以自上而下的绝对支配权为标志的权力本位。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的结构体系里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建国以来,我国共制定和实施了四部宪法。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而1984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将结构进行了调整,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第二章,第二章国家机构改为第三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我们的法律首先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然后才是国家机构的权力,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