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也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如果不能明白这一点,就会导致权力机关高高在上,最终侵害人民权利。1、权力制约
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154页)。阿克顿勋爵也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权力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实现。它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主要表现在监督原则。
2、基本人权
卢梭曾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人权是人生来就有而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应有人权、法律人权、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法律人权是法律规定人所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不一定等于法律人权。如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表面上“民有、民治、民享”,而实际上实施个人独裁,1948年即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严格限制,该条款直至1987年才予以取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人民要完全、充分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有国家权力作为保障。
二、在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利居主导地位。
1、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冲突时,国家权利优先。
2、侵犯、损害国家权利的行为无效。
我国很多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和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习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保障人民行使权利、享有权利,以权利为主导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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