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文章标题: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作者:盐城师范学院魏崇辉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取得了初步发展。公共服务的覆盖面还比较低,体制还不健全,不能很好地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而又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本文转载自文秘114网-http://www.wenmi114.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关键词:和谐社会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政府主体非政府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正经历着利益关系深刻变化、公共需求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实现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转变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决定性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本质是公共服务。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还是社会管理,都是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但这不是要政府包揽一切,而是要求政府与社会和谐互动,创造公共服务政府供给主体与非政府供给主体之间、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和谐互动的平台。
公共服务供给
公共服务是指提供给大众的具有以下特性的任何一种服务:在这些服务的提供过程方面存在着潜在的严重市场失灵(被宽泛地解释为公平与效率原因),这说明了政府介入的合理性,政府介入的方式包括生产、资助和监管(Grout&Stevens,20xx)。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以及社会公平得不到足够重视等一系列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必须适度介入和积极干预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包括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付费购买公共服务和对多种服务供给主体进行监管。
公共服务从功能方面可以分为三大类:维护公共服务,如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和国防外交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如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科技、环保等。公共服务也可以从性质上分成三大类:监督型公共服务,如国家行政管理;纯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环境保护;准公共服务,如发展非义务教育、新闻出版等。通过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由于种类不同,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也有不同。英法等国主要由政府直接开办医疗机构提供;美国、荷兰等国也有政府开办的医院,但更多依靠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个人提供资金,向盈利和非盈利的医院购买服务,同时由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对服务价格、质量等进行监管。对传统的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由政府开办的机构直接提供。
新中国建立后,公共物品供给由政府垄断,在城市,社会成员则依附于所在单位,公共服务供给转变为单位集体福利;在农村,随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合作化进程深入,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的发展也是行政权力延伸的轨迹。1958年,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推广标志政府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全权全能政府”包揽公共物品供给存在诸多弊端,并且在实践中举步维艰。20世纪80年代后期,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的改革陆续展开,主要体现为:向地方分权,鼓励地方政府参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改革开放以来,公共服务供给的改革是为了解决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和使用效率低下的双重难题。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单一性的公有公益供给方式,转化为公有私益(公共所有,私人获益)、私有公益(私人所有,公众获益)和公有公益(公共所有,公众获益)三者并存、共同负担的多元化格局,供给主体分为公有、私有与合作等多种模式,消费方式分为有偿消费和无偿消费方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并不就是指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只能是政府,而是着眼于多个方面,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准确定位,不能缺位,不能越位。总体的要求应该是: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高水平的政府公共服务监管能力;适应我国实际的公共服务模式。
和谐社会构建与公共服务供给
西方20世纪70年代的行政改革给人们的启迪之一是: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能将发生变化,政府会把更多职能以多种形式下放给社会中那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这些组织不仅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且要承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因此,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善于通过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