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05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第2页

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公共物品供给的合力。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协同共进,共同为一个目标而努力,会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在与社会的合作中居于优势的地位,社会处于劣势,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与社会联系,要为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创造条件;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公共服务发展的规划和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加强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和管理。
  本世纪初,以鼓励民营和外资参与为突破口,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开始改革。这以一系列的政策、法律的出台为标志:20xx年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xx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xx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等。这些政策和法律都明确鼓励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自治性团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积极设定公共物品多样化供给的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的互动与共进。
  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构建公共服务供给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平台。在能够明晰产权、有投资效益的领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拍卖等多种方式,将公共服务的供给经营权有偿出让给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在获得公共物品的经营权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公共服务供给转变为私有公益方式。针对民间供给主体的行政法规中关于其成立程序性条款过于复杂、限制过多、规范庞杂和不透明以及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的情况,这就应该在法律上确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途径的多样性,给予民间供给主体以合法地位,保证其合法权益。
  明确政府职能,积极发挥调控作用,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体系,努力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中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和谐互动的平台。人民团体之自治,从而意味着国家必须松手、离开,亦即,国家由原先之钜细靡遗之管制者、劳务提供者(执行者)之角色,转化成为在旁监督之角色。要通过法律确定公共服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确定享有公共服务权益的对象资格和条件,明确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渠道,确定非政府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格条件和补偿机制,对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但收益较低的非政府主体,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补偿其损失,在产权明晰困难、投资效益差的领域,由政府组织经营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公共物品的资源利用、供给保障、效益实现,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控制。只有这样,作为服务对象的人民群众的权益才能受到有效的保障。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转折,从过去的单一中心时代转向多中心时代。公共服务的供给体制也要作出相应改革和调整,必须积极发展公共服务多种供给模式,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得到充分重视,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xx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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