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本文列举了目前我国高校(本文特指大陆地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并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作者指出,高校管理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对高校行政化管理的体制和思维尚未得到改变,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所造成。最后作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学生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目前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招生方面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条例》第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总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条例》施行之初也曾起过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