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页
表大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四)总结安排区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
(五)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其它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人武部部长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汇报讨论。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区或相当范围内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通过区委提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通过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拟定需要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区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人事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圈阅同意后印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区长拟定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20xx字),会前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负责印制20份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同时安排有关副职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凡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严格督办,勤加指导,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工作结果,以免流于形式。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区领导不陪会。专题工作会议主席台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不安排其他区领导陪会和讲话。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召集到下一级对口科、室负责人,区政府领导不陪会,不请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四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凡由区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请示。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受理。对报送程序、行文规则和公文内容存有明显问题的,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阅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签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
第三十条 区政府领导签阅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呈送。签阅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签阅的公文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机要档案科,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答复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长会签送区委签发;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送区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务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局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位副区长,各个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区长审核后报区委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协商其他副区长同意;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区长、副区长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需要印发的一般以《XX政务信息》、《工作简报》印发。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应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确需下级部门遵照执行而区里无须提具体贯彻意见的,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督查件的办理落实。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事项。
(三)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件、通知等。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区政府督查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三十九条 需要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由区政府督查室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后,按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四十一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办理过程中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意见不一的,由主办单位将意见分歧、各方理据及建议送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主任协调。
第六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长离济外出请假报告按市政府和区委的规定办理。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区长请示,由区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代行其职责的领导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区长报告;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分管副区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应书面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区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