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用文中的模糊语言第2页
词涵义时这样说:“‘精确”是同‘模糊’相对而言的,‘准确’说的是真实地反映被反映的那个对象,把本来是模糊的说成模糊的,把本来精确的说成精确的,这是准确;把本来是模糊的说成是精确的,或把本来精确的说成模糊的那就不准确了。”在一些应用文中我们经常发现把“8万余人”写成“80000余人”那就是错误的,“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也绝不可写成“不怕10000,只怕10000分之一”。在应用文中,把本来模糊的说成是精确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如:据初步统计,直接参与“西博会”项目活动的有620万人次,展贸易总成交额达80.8亿元,门票收入达1675万元。以上我们是从模糊语言的性质上来谈应用文中出现模糊语言的必然性,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行文过程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第四,在某些应用文中,常出现不便直陈其事的情况,或是出于事件的复杂性,或是出于关系紧张、观点不同,也可能是出于礼貌,要求双方接受折衷的方案,于是必须使用模糊的表达方式。如:我们把“贫困”说成“低收入”,把“政治冲突”说成“热点问题”,把“失业”说成“下岗待业”,后者取代前者常常是出于行文者对行文对象的尊重,也表现出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和态度的严肃认真。
第五,为了使普遍问题得到概括,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行文上突出主次轻重,或为了避免叙述文字的冗长拖沓,达到精炼的效果,可使用模糊语言。例如:“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下决心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又如“四化建设”、“五讲四美”等。
应该说,模糊语言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模糊语言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语言的模糊和确定包含着辩证关系,处理好辩证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加周密严谨地进行表达,不能因为“模糊”而影响文意或背离实际情况。在实际应用模糊语言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把握模糊程度。模糊语言不是含糊语言、杂乱语言,它最终是可以让人准确理解的,而不是疏忽或敷衍塞责,更不是玩文字游戏。如某项工程明明完成了一半,不能说是“基本完成任务”,一年只有一到两次的调查研究不能说成“经常组织调研活动”,否则就是与实际不符的模糊语言,这类情况必须避免。
二、使用模糊语言要考虑特定的语言环境,特别是在公文写作中,必须考虑文种、行文方向、行文风格等因素,不能因模糊语言的使用而削弱公务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禁止贪污受贿”不能说成“原则上不准贪污受贿”,否则就不能体现公文的约束力和法定力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模糊语言在应用文中的运用是合理而且必要的,其最终目的还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传递信息。我们要在应用中把握尺寸,发挥模糊语言的灵活性,使之达到更加周密完整的表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