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厅、xx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xx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所有权归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安全、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包括:
1、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2、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4、广安市、华蓥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5、华蓥市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部分资金;
6、贫困村产业基金留存收益;
7、社会捐赠资金;
8、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五条 基金设置规模。每个贫困基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贫困村成立产业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群众代表3-5人组成),理事会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基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金使用原则:专项使用、公开透明、集体审批、规范管理、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八条 贫困村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2、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3、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4、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5、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车辆购置;
6、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产业基金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贫困户采取无息借款方式,原则上借款额度不高于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
第十条 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后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原则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收回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2020年前仍可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贫困村退出后,产业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农户填写产业扶持基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村级审核:贫困村产业基金理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5天以上;
4、签订合同: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归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5、资金发放: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并报市农业局农经站、财政局农财股备案。
第十三条 借款申领时限:贫困户从递交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借款回收: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借款贫困户在借款期限内因自然灾害、重大市场风险、瘟疫、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并做好工作记录。经贫困户本人申请、产业基金理事会民主评议审定确认、公示后可延长还款期限一年。
第四章 基金监管及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华蓥市人民政府是产业扶持基金的责任主体。
(一)市农业局是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基金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全市贫困村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
(四)各贫困村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华蓥市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统计台账》,交乡镇(街道)汇总后,于当月15日报市农业局农经站、财政局农财股;
(五)产业基金理事会负责产业基金政策宣传;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定贫困户借款申请;监督产业基金的使用和回收;落实专人负责借款的账目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理事会要加强对借款主体的管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走访农户和现场了解,及时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风险因素,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借款,防患化解借款风险。若发现违约情形,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制定催款措施,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催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产业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财政局、扶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