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第2页
的注意。以效率和经济见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应当是最具合理性的。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完全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诉的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迅速地解决争议,以抚慰被害人。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这对由于经济状况拮据的被害人来说,能便利其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有关人身伤害引起损害赔偿的简单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有相当多的经验,这些经验也不应简单地否定。
(二)建议
正确处理两大诉讼交叉时在适用上的关系,完善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并不是简单地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是应当对它加以完善。
1.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即因刑事案件犯罪严重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刑事和民事判决的;违警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则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用同一判决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及实践经历表明,其应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该制度的实施应能使程序正义及诉讼效益达到最优。尽管从整体上看在现行制度下该冲突可能是无法调解的,但并不表明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如此。问题是要找出冲突相对缓和的区域。因此,根据犯罪严重程度不同来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可以减少刑民诉讼之间的冲突。
2.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修改其与民事法律相冲突以及与法律原则相悖的部分。(1)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一致,也即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同时鼓励当事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保障其在两种不同的程序中获得同样的利益。(2)应当扩大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确定对下述情况均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没有对民事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或者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明确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又请求民事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给予全部赔偿和赔偿不能弥补全部损失;刑事部分被判决无罪,被害人又请求民事赔偿的。
3.有必要规定允许被害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须进行刑事诉讼,或不待刑事案件审结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改变“刑事优先”的传统模式以平行诉讼来加以处理。这些情形应当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请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诉的;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系针对其他负纯粹民事责任的人提出,而不单独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物质损失,民事权益急需救济而赔偿问题的解决又过于复杂的;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其他与犯罪行为有关,但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