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部析材料范文第2页
责任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轻微违法的规范,通过及时发现和惩处轻微违法,来达到预防更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此时,不论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在“条令”颁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比如“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了“开除”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开除是必要的。但“开除”处分绝不能作为刑法上“刑讯逼供罪”的替代罚则。“条令”不是警察的“金钟罩”,“条令”应该也只能是警察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