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办法
市交通局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的方案,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局党组和有关处(室)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处(室)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及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或科室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部门(单位)廉政风险、处(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部门(单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部门(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执纪执法单位、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掌握部分工程建设挂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部门或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没有工程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