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办法第2页
,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处(科)室。(三)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1)单位自查自报: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根据经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清理核定的本单位职责权力,研究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2)群众评议: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3)组织审定: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提出核定意见,由同级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二)处(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处(科)室会分析研究,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或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处(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处(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纪检监察局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单位,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信访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风险单位领导、一级廉政风险处(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单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单位的主要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处(局)务会议纪要”制度。具有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和单位,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交通局及局属企业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贯彻廉政建设风险评估措施
市公路管理处办公室7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