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述汉文帝、景帝废肉刑的主要内容。
答:(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3)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3.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再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简述联邦制的主要内容。
答: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5.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国家立法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权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四)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可以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答:(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将原判决和漏罪合并处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原来判10年,漏罪应判三年,已服刑五年,就先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能是12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再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就还要服刑七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将原判决先减去已服刑的刑期,再进行数罪并罚。仍上面的例子,如果新罪要判六年,就是原判(已进行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的刑期)12年,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即原来还要服刑的七年,加上新罪的六年,数罪并罚可能判12年。总共要服刑17年。当然还要符合《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答:(1)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2)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
(3)相互关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二者是辨证统一、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