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4-02-24

 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文理解释
 C.目的解释
 D.扩大解释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对甲的行为是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的,没有扩大或者缩小理解。因此,B项当选。
 2.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康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对于糯康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 )。
 A.属地管辖权
 B.保护管辖权
 C.普遍管辖权
 D.属人管辖权

【答案】B

【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糯康是在泰国杀害中国船员的,符合《刑法》有关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因此,B项当选。
 3.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 )
 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B.不允许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
 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
 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定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

【答案】A

【解析】《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因此,A项符合,当选。司法解释允许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垫付罚金,因此,B项不选。
 4.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有C项符合,当选。
 5.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当选
 6.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各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显然,前三种人是以作用为划分标准,只有教唆犯出于分工。因此,B项当选。
 7.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 )
 A.继续犯
 B.结合犯
 C.状态犯
 D.连续犯

【答案】A

【解析】绑架开始,被害人人身被侵犯的状态开始;绑架结束,被害人人身被侵犯的状态结束。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本质一样,都是继续犯。因此,A项当选。
 8.2000年3月1日,甲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2009年9月7日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
 A.不受限制
 B.应从2000年3月1日期计算
 C.应从2009年9月7日期计算
 D.应从2010年6月7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A项当选。
 9.甲驾驶货车途经某村庄时,刮到了路边的赵某。甲从后视镜中看见赵某被抢挂在车后,但为逃避责任继续行驶,致赵某被拖死,甲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C

【解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赵某的死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当选。
 10.2010年7月,甲成立了一公司,宣称只要购买该公司999元的产品,便可成为“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支付报酬。甲共引诱2987人参加并形成了五级销售网络,骗取财物总值200余万元。对甲的行为()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C.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D.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24条之1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D项当选。
 17.甲收买被拐卖的张某后,为让其心甘情愿地做自己的妻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对甲的行为
 A.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处罚
 C.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D.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C项当选。
 18.甲公司的董事长乙,指使公司经理丙欺骗银行,使公司获得贷款800万元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乙、丙构成共同犯罪,乙是主犯
 B.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和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D.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C

【解析】本案是乙与丙的个人行为,不是甲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C项当选。
 19.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行条件的是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C.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D.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B

【解析】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项当选。
 20.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并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
 A.受贿罪
 B.洗钱罪
 C.非法经营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为洗钱罪。因此,B项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41一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45.下列选项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
 A.甲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己未从中牟利
 B.乙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某街道办企业使用,
 C.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某国有企业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D.丁将公款借给朋友 ,供该朋友的孩子出国留学

【答案】CD

【解析】《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因此,C项、D项当选。
 三、简答题: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答案及解析】

我国刑法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成立共同犯罪之外,各行为人自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第一,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此时将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第二,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3.事前事中均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行行为过限不成立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对此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5.“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5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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