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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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D


 三、简答题:
 5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a.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①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②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b.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其与物权有相似之处而与债权有别。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和支配权。

(2)地域性。一项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而有形财产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时间性意味着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但必须强调的是,不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呈现的是不同的特色,如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5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1)形式要件

a. 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

b.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c. 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d. 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e.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

①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上述五种遗嘱中后三种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实质要件

a. 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四、辨析题

56.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
答:(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即具有一定的谴责性,甚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但也应当看到,这种说法存在不正确的一面。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不仅仅在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

五、法条分析题

58.我国《物权法》第5条内容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哪项基本原则?其内涵与意义是什么?

答:a.物权法定;

b.内涵:

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c.意义

第一,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确认物权、定分止争;

第三,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促进物尽其用。
 (2)本条文中“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习惯法;

第三,司法解释(这一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六、案例分析题

60.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书后 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 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无权,单方解除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仍未履行等情形,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
 (2) 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无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 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妥善保管,甲请求返还时交付给丙交付给甲,而不能侵占遗失物。

理由是,我国《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 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不能,基于债的相对性,其只能向自己的债务人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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