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
特殊情形下的因果关系: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3.量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4.属性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4——16——18——75——
不满14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八种行为九种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6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8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认为是犯罪 2.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 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 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不认为是犯罪(同样适用于已满16不满18)3.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 适用“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已满16不满18:1.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务 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严重 定寻衅滋事罪 2.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 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1)又聋又哑或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三种情形之一 可不认为是犯罪 3.盗窃未遂或者中止 可不认为是犯罪 4.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 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 可不按犯罪处理 5.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少于500元
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除外)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主体: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中:1.一般主体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的特殊主体身份 依据主犯的性质来定罪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 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处罚分为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无罪过则无犯罪
罪过: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 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故意或者过失(合称罪过)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2.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成立犯罪故意的两个特征:认识因素(对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和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或者必然会发生并且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发生并且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的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 不计后果 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1)认识因素 都是明知会发生 2)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1)认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可能性或必然性 间接故意——可能性 2)意志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直接故意——处罚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只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针对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 成立犯罪过失的两个特征: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1.应当预见可能发生 2.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2.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 后者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定态度(积极避免且有一定的客观根据) 间接故意——放任态度(不在乎甚至纵容)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1.相似点:都没有预见 2.区别: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对于某些犯罪明文规定了犯罪目的 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反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往往是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1.联系: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 2.区别:1)犯罪目的具体、明确 犯罪动机抽象、难以把握 2)一般而言目的只有一个而动机可能有几个 3)犯罪目的影响定罪 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3.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进行认定 主要看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 因果关系错误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造成结果误以为未造成 2.未造成预定结果误以为造成 3.知道造成了预定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因果关系错误对罪责不发生影响
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 未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 属于不能犯 不必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可分为完成(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两大类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少数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煽动犯和情节犯无犯罪未遂)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处罚未完成形态 只处罚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隧的认定: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
实害犯(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和后果才是既隧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既隧
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既隧(个别是举动犯)
对既遂犯的处罚: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 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 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 不是犯罪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即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指犯罪没有既隧 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隧区别的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准备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开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
犯罪未遂根据行为特征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未遂的原因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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