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5)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先行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内
缓刑与减刑可以同时适用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 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已执行刑期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2.无期减为有期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执行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是有条件的释放 释放是无条件的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次数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适用方法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时间不同 3.适用根据不同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3.收监条件不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有期、无期 死缓不能直接假释 减为有期或无期后若符合条件可以假释 2.限制条件:1)必须执行一定的刑罚: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执行13年以上 2)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为10年 均从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后一般不得减刑 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的考察内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与管制相比 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 与缓刑相比 没有禁止令的限制 主要考察是否犯新罪、发现漏罪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法律后果:1.没有犯新罪 没有发现漏罪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假释考验期满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再犯新罪 撤销假释 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3.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 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减刑和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
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我国只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追诉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若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期限的起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连续或者继续行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内 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 法定事由指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在追诉期限内 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 法定事由包括: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提出控告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2.立案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
赦免:大赦和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
特赦: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进行赦免 对于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只赦其刑 不赦其罪
我国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由国家主体发布特赦令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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