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3)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隧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隧的未遂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从客观上讲 不能犯未遂比能犯未遂危害性较小、罪行较轻
迷信犯和愚昧犯不是犯罪
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隧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已经既隧或者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的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人主观上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犯罪行为终了之前的自动放弃通常具备客观有效性 犯罪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场合 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才具备客观有效性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是与预备、未遂区别的标志 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被迫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可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要求积极中止 其他中止只需消极中止
对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 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 2)帮助 3.)组织 4)教唆 5)共谋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对互相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绑架等继续犯例外)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缺乏犯意联络) 6.“片面共犯”(暗中相助他人犯罪)不构成共犯 但可按照从犯处理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没有限制主体数量)——必要(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才能构成 包括对象犯和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同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有预谋)——事前无通谋(共同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过程中 临时起意) 简单(每人都是实行犯 又称为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按照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复杂(存在分工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按照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 一般(无特殊组织形式 为了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特殊(又称有组织的犯罪或犯罪集团 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 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根据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分工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我国的分类:以作用为主要标准 同时兼顾分工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般共同犯罪中 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特殊共同犯罪中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主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 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剧中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 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 但并非自愿 在受到胁迫的场合 法律对于被胁迫者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
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 成立条件: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明确的故意内容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对教唆犯的处罚: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一般是主犯 也可能是从犯 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教唆未遂亦可罚 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
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1.共同实行犯罪场合:一人既隧即整体既隧 2.复杂共同犯罪场合: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犯罪预备教唆犯也按预备犯处理) 3.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1)必须具备有效性 2)中止效力仅及于本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一罪与数罪:我国通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并罚 异种数罪一般并罚 选择性罪名不并罚
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发条的犯罪形态叫做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粹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 与犯罪形态无关 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
一般不并罚的情况: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主要包括持有型犯罪、窝藏型犯罪、不作为犯罪和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即成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隧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如盗窃罪 盗窃后对窃取物品的损坏或处分叫做事后不可罚行为 不再单独评价
确定继续犯的意义:1.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行为继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适用新刑法3.犯罪既遂之后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4.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不并罚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貌似数罪实为一罪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刑法对额外的结果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不并罚
结合犯:刑法明文规定将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公式: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 甲罪+乙罪=甲(乙)罪 我国刑法中无结合犯
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仍然规定为一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确定连续犯的意义:1.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行为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适用新刑法 3.次数加重犯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 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手段或结果)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吸收犯:一犯罪行为作为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 形式:1.吸收必经阶段(入室抢劫) 2.吸收组成部分(伪造发票及印章) 3.吸收当然结果(非法制造枪支后持有) 4.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抢劫时暴力致人轻伤) 5.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吸收教唆、帮助) 6.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实行吸收预备)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断
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特别防卫: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特别防卫无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具有罪过(一般是过失 个别是故意)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有危险发生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
7.特别例外限制: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相同点:1)目的相同 2)前提相同 3)责任相同
2.不同点: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 通常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追究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法律制裁体系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犯罪人) 2.严厉程度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累犯)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一方面是惩罚犯罪 另一方面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的目的可分为特殊预防(犯罪人)和一般预防(尚未犯罪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二者
刑罚的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 即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管制:不予关押 限制一定的自由 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执行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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