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制(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二、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2.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制度,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按照规定,翻异可以进行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翻异别勘(推)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也是宋朝统治者在贯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过程中慎刑的体现。
2.证据勘验制度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宋刑统与编敕。
二、宋代刑罚的变化(折杖法 刺配 凌迟)。
三、契约与禁婚规定。
四、户绝与继承。
五、四等人。
六、司法制度(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宋刑统》是按照()模式编纂而成的一部封建法典。
A. 律例合编 B. 刑律统类 C. 律 D. 律疏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的法典编纂模式。“刑律统类”或称之为“刑统”是一种以刑为主,将其他形式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载入律文各条之中,以律目分门别类加以汇编。从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为律。唐末出现了《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等。“刑统”的出现在中国法制史上是法典编纂形式的一大变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
2.()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 唐律疏议 B. 大明律 C. 秦律 D. 宋刑统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中国法制史上法典的印行方式。我国雕版印刷术是在宋朝时发明的,因此在宋朝以前不可能出现刊版印行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D。
3.()是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
A. 《宋刑统》 B. 编敕 C. 编例 D. 编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立法活动。《宋刑统》是宋初主要的立法活动,但在制定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相比之下,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随着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历代皇帝都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敕令,为了防止这些敕令之间相互矛盾,必须对之加以汇编。所以,在太祖四年颁布《宋刑统》之后,编敕成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
4.关于《宋刑统》,下列叙述错误的一项是()。
A. 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 每篇前是相关的历史渊源部分
C. 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D. 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答案】 B
【试题分析】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故A正确。《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故C正确。《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D正确。《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故B错误。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
5.宋初旨在减轻刑罚、改变“五苛之刑”的刑罚是()。
A. 折杖法 B. 刺配法 C. 重法地法 D. 凌迟法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初的折杖法。折杖法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体现宽仁之政,以“洗五代之苛(刑)”而创制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的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其他三种法即刺配法、重法地法、凌迟法都是加重刑罚的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6.宋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中央设立了()。
A. 审刑院 B. 大理寺 C. 刑部 D. 提点刑狱司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初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按照规定,凡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过刑部复核后,必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这说明审刑院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的机关。大理寺是北齐时设立专司审判的机关,刑部是专司刑狱的中央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是宋代的地方上的加强司法控制的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7.宋代为了加强对司法的控制,在中央设立了审刑院,在地方上设立了()。
A. 转运史 B. 提点刑狱司 C. 司法参军 D. 佐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加强对地方司法权控制的做法,也就是设立提点刑狱司的性质和目的。地方行政机关分为路、州(府)、县三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县一级主要是由州县官兼理司法,并设立有司法参军来佐理知县理判案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
8.两宋时期对于绝户家庭,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
A. 立继 B. 命继 C. 户绝 D. 在室女继承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两宋时期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两宋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体现在继承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两宋时期的财产继承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是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包括在室女和出嫁女,都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同时还承认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时进一步规定了绝户家庭可以由女子来继承家庭财产,在室女和出嫁女只是在继承的财产份额上有区别。两宋在财产继承上的规定,反映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义利并重”思想逐渐取代了“重义轻利”思想的趋势。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
9.元代是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起来的王朝,在法律上还保留有大量的民族习惯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实行民族不平等政策,公开宣扬民族之间的歧视,将全国人民化分为(),每一等人都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A. 一等人 B. 三等人 C. 四等人 D. 五等人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本题主要注意两个点:一是四等人制度的基本内涵,即将全国的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金国地区的汉人、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汉人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二是认识到四等人制度的基本性质以及原因。这者是因为元朝是蒙古族建立起来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上公开宣扬各族人民不平等,使得元朝的法律带有鲜明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色彩。四等人制度典型地反映出元朝法律的基本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C。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2003年试题)
A. “立继”B. “祖继”C. “嗣继”D. “命继”
【答案】 A D
【试题分析】 南宋规定,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A、D。
2.宋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中央和地方上分别设立()。
A. 审刑院 B. 大理寺 C. 刑部 D. 提点刑狱司
【答案】 A D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初加强对司法权进行控制的做法。主要注意两点:一是既然是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也就是在原来的司法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新设部门来加强皇帝直接对司发的控制。以往凡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过刑部复核后即可以定案。而设立审刑院以后,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在经过刑部复核以后,还必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这说明审刑院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的机关。审刑院又被称之为“宫中审刑院”。二是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只能说明对中央三法司的控制,但对于地方上的的司法权还必须设立新的机构才可以完成。这就是,提点刑狱司设立的背景,也就是将其作为宋代为了地方上的加强司法控制的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D。
3.随着宋代中央专制主义集权体制不断加强,其刑罚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刑罚日趋加重,尤其是对那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这些刑罚制度和刑罚罪名主要有()。
A. 折杖法 B. 刺配法 C. 重法地法 D. 凌迟法
【答案】 B C D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宋代加强强中央集权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本题中,折杖法是减轻刑罚的体现,而宋代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律责更多,主要有刺配法、重法地法、凌迟法、贼盗重法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