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宪法预测
一、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也称国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国家机构和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现实上,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承担着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国家管理的繁重任务。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主要国家机关构成的统一整体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成:(1)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1)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2)社会性 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3)整体性 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4)强制性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