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3、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
第一,政府负责,保障全面。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为全体国民提供保障。
第二,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水平高。保障项目涵盖了社会成员“从摇篮到坟墓” 的一切福利需求,保障标准较高,能够确保社会成员有尊严的生活。
第三,保障基金来自高额税收。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上侧重于公平。
第四,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充分就业,力图消除导致失业的各种因素。
4、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局限性
(1)政府开支增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削弱了国家发展实力;
(2)税收负担沉重,国际竞争能力下降。
(3)过于优厚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使部分社会成员产生了福利依赖的思想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有损于社会公平与效率。
四、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又称为苏联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由政府或企业承担所有费用,个人不缴费的社会保障制度。
1、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目标
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2、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
原苏联是这一模式的首创与代表。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22年,列宁亲自审批和签署了100多项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法令。1918年前苏联颁布了《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条例》,1936年的《宪法》规定要发展由国家负担费用的职工社会保险、免费医疗等。
3、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
(1)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施;
(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3)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
(4)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4、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模式弊病
(1)不同所有制劳动者待遇差异悬殊。城镇职工
待遇远远高于农民的待遇,城乡差别大
(2)差别过大和平均主义并存;
(3)滋生懒惰;
(4)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意识差;
(5)保险费来源单一,又无专项积累资金,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十分脆弱,国家和企业的包袱沉重。
五、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以新加坡为例
定义:是以强制储蓄为核心,政府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社会保障费用,以满足雇员个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需要
1、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目标
通过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为雇员及其家属提供购房、教育、养老、保健和资产增值等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
2、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产生
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初衷是为年迈退休的雇员提供养老金,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从单纯的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等;
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
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
(1)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
(2)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纳,政府为公积金的缴纳款及其利息提供免息免税政策。国家财政没有负担。
(3)公积金的筹集是完全积累模式,
(4)激励功能比较强。
(5)从单一功能发展到多功能,从而使公积金走向一种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险的综合性自我保障体系
(6)政府只充当一般监督人,设置官方性质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专门管理。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4、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局限性
(1)退体金单一,缴费率较高,参保者已无力办理其他保险;
(2)公积金制度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的功能,保险对象之间缺乏互助互济
(3)低薪收入者由于缴费额少,老年生活保障不一定可靠。
(4)雇主由于承担较高的投保费率,削弱了本国商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5)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大。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和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定义的含义:
1、实施主体:国家(政府)
2、实施基础: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保障对象: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
4、享受条件:因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生育等风险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5、补偿方式:经济补偿
6、保障水平: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7、保障目的: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社会性。一是社会保险的对象具有社会性;二是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具有社会性;三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社会性
(二)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关系通过立法确立,不必事先订立契约认可
(三)保障性。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所谓基本生活是指高于最低生活但又低于受保人原有收入的一种生活水平。
(四)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被保险人必须首先依法履行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才能在其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时,按其所履行的义务对应地享受法定的待遇。
(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平是社会保险的主导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不受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高低影响,同等享受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的效率原则,即社会保险待遇适当与缴费挂钩,以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鼓励劳动者多缴多得。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不可偏向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