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3 站址和总平面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0.1 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4.0.4 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
第2.2.5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2.4.2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