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期间不论从何时起计算,也不论如何中断、中止,均受到20年期限的限制,延长的情况除外。
l 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之存续期间,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l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都具有消灭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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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 |
性质 |
是不变期间 |
可以通过中止、中断而延长 |
起算时间 |
从权利产生之日开始计算 |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法律效果 |
以维持现有法律关系为目的,在期间内权利人行使权利则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变动,而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则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或维持。 |
以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生成新的法律关系为目的。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产生维持原法律秩序的效果,不行使权利则产生消灭原法律秩序,生成新的法律秩序的效果。 |
使用范围 |
只适用于形成权。 |
适用于基本的民事权利或由基本民事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
8-3 时效和期间――取得时效
l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是指自主占有他人之物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所行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占有在法律上的效力。
l 取得时效的性质。取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以占有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占有人有事实上的意思能力即可。占有人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能力。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权利,其性质属于原始取得。
l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取得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
罗马法将范围限于所有权;德国民法将其扩展至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以物或权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日本民法则规定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一般的任何财产权。
但是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有之物,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l 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完成以后,占有人取得其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并使与此不相容的他人权利当然归于消灭。
l 取得时效的中断:是指取得时效进行中,有与时效要件相反的事实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l 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
⒈自然中断事由:与时效完成之要件相反的事实。
a占有人自行中断占有,如抛弃占有。
b占有人改变自主占有的意思。
c占有被侵夺而未依法回复。
d占有物遗失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回复占有。
e占有丧失了和平、公然的性质。
⒉取得时效的法定中断事由。这与消灭失效的中断事由相同,即起诉、请求和承认。
l 取得时效的中断效力:取得时效中断,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要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必须再次具备取得时效的要件。
l 动产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他人动产并持续占有满法定期间。
l 占有他人的动产:只有他人的财产才能通过时效取得。共有之一以自己单独所有的意思占有全部共有财产,对于他共有人的部分同样可以视为他人财产,适用取得时效。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都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基础。准占有(是指对于不以对物之占有为成立要件的权利的行使)也是构成取得时效的基础。
l 占有他人动产的构成要件。
按照占有状态的推定规则,占有推定为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占有人无需对自己的占有的自主、和平和公然进行证明。反对者负举证责任。
⒈自主占有:是指以为自己意思(不一定是为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占有人以何种意思占有,直接决定时效完成以后取得何种权利。
⒉和平占有。
⒊公然占有:即对于与占有物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带隐秘性质的占有。
l 此处的占有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条件。理由在于:
⒈若开始占有时为善意,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受让的权利,而不需要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权利。
⒉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条件可在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物的现实支配关系与法律上的权利脱节的问题。因为物在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消灭后,占有人可以通过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若坚持以善意为取得时效的必要条件,非善意取得的占有,即使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占有人仍不能取得权利。
l 不动产取得时效――占有取得时效:指通过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时效。
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占有的客体必须是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而在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的国家中则没有这个要求。另外,瑞士关于登记所有人不明、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为失踪人的不动产也可作为时效取得的客体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占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与动产取得时效的要件相同,并按是否为善意为条件分为特殊取得时效和普通取得时效。
其实,在普遍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占有取得时效的适用机会是很少的。
l 不动产取得时效――登记取得时效:无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所有人,且无争议的维持法定期间,即可取得所登记的权利。
l 登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⒈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且已在登记簿上登记为权利人;
⒉自主占有;
⒊和平占有;
⒋公然占有;
⒌持续占有满法定期间。
⒍另外,有的国家要求占有之始为善意占有。
l 确立登记取得时效的意义。为了解决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原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或登记错误情况下的产权归属问题。
l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不能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在物权关系中,当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灭失时,物(权利)的占有人虽然可以支配占有的财产,但是不能取得权利;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是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享有其利益。这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事实支配关系脱节的情况,无法律上的救济之道。
对此有两种主张,其一是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使之与诉讼时效制度相配合;其二是采英国立法例,革新诉讼时效制度,由诉讼时效取代取得时效,赋予诉讼时效一方面消灭权利,另一方面取得权利的效力,即当诉讼时效完成时,权利人的权利消灭,财产占有人即取得权利。
8-4 时效和期间――期间
【CL·154】【解释·198】【解释·199】
l 作为法律事实的时间可以分为期日和期间。
l 期日:是指不可分的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即一定的时间点。
若以日表示期日,则该日的全日应视为不可分的期日。但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通常的营业时间或作息时间之内。
l 期日的意义。在民法上,期日主要用来确定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时间。若当事人以期日作为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时间或法律行为生效或效力终止的时间,该期日的到来即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l 期间:是指期日与期日之间的时间,即时间的一定长度。
l 期间的计算。
⒈以小时(分、秒)计算期间:从规定的时间开始,加上期间即为最终时间。
⒉以年、月、日计算期间。
a历法计算法: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b自然计算法:月不分大小,年不分平闰。
l 我国期间的计算。我国明确规定采用立法计算法,但是实际上二者各有其适用范围,连续期间使用前者,如诉讼时效、合同履行期限等;非连续期间则使用后者。
l 期间的终点: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截止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