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笔记北大高教版(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9-09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决定
(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 验证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50%上)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
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
(1)法律移植否定论
(2)法律移植肯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
(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
(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
(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水平 相互吸收
(2)落后——先进 采纳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为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第四节法制改革(不重)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上的法制包含了法律规则、法律运行及机制、法律文化、主导性的法律意识及法学教育等多方面内容。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制度创新
(3)剧变,对法律演进与发展
(4)法律继承、移植的前提
(5)着眼点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体系与计划经济相联系,人治因素浓重
(2)法律体系的滞后性
(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4)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制的改革
(2)法律体系的重构
(3)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五节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本节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以下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位阶划分、适用规则、备案批准程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机关能够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于哪一位阶及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等问题。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特定主体进行
(2)依一定职权
(3)依一定程序
(4)运用一定技术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区分立法与相关概念
●立法:与法的创制含义接近,但是不大强调发现法律需要这一环节。
●法的创制:包括调研、草拟、提案以及讨论通过等过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废止余下的部分。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
②发展不平衡
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
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法案 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 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
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
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等。通过当天公布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一)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原则的种类:
其一、总的立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其二、中央立法的原则:最高性原则、统揽大局原则、模范立法原则。
其三、地方立法的原则:结合需要原则、地方特色原则、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结合原则。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本节应当掌握的问题有法的实施的三种方式。执法的特点,尤其是了解执法主体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司法的原则,尤其要掌握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两个原则。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第一节守法本节应当掌握的问题有守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构成要素
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在我国:(1)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公民,(3)在我国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法的要求
(2)守法主体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惧怕法律制裁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心理惯性
(6)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最主要途径。
(二)特征(与司法相比):
(1)主体——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广泛性
(3)活动——单方性
(4)行为——主动性
(5)行使——优益性
二、执法体系
(一)概念:具有不同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构成: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授权组织执法、行政委托社会组织执法
1、行政机关的执法: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企事业组织的执法;基层民众自治组织。
3、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2)合理性(3)效率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1)专属性: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程序性:审判活动要遵循三大诉讼法。
(3)专业性:需要很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司法实践经验。
(4)权威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司法体系
(一)概念: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二)构成:
1、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②中级③高级
(2)专门人民法院 ①军事②铁路运输③林业④海事
(3)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③自治州、省辖市④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专门人民检察院 ①军事②铁路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
(4)司法责任
(5)司法公正——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
概念: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特征:统一的技能特征、特殊而一致的伦理特征、自治性、准入性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二)特点:(1)专业性(2)法律性(3)实践性
(三)界定:
广义上理解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非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方法。
狭义上一般指司法过程的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法律人将形式推理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2)法律发现: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4)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1、法律推理:是指在缺乏适合于案件的唯一法律规则时,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又称实质推理。
2、法律推理的界定
广义上,各种法律活动都存在法律推理,
狭义上,法律推理特指司法领域的法律推理。
3、意义:
其一、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条文(概念)与具体事实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基础上,
其二,所以推理的过程要求根据逻辑而又必须结合理性和人文,用来恰当地进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三段式,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前提是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
(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其一,其实质是扩大某一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从字面并不包含,但从原理上可以包含的行为。
其二,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民法领域,刑法领域基本不再适用。
其三,其特点是:
①寻找相似性,在两个行为或现象之间寻找相似性,
②需要一定的想象和猜测,
③其结论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确性。
三、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易考)适用条件: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
(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
(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
(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四、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第三节法律解释本节重点掌握的问题有法律解释的种类,尤其是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别;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体制;法律推理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A概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说明。
B特点:
(1)主体: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2)对象: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性质:创制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领域:在法的实施中进行
C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D要素(规范性解释)
●解释对象: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
●解释主体:
(二)必要性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准则
(2)相对稳定的,只有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人的能力有限,只有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
A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B广义: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的解释 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人大常委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事前解释:指为预防
事后解释;
(2)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应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法律应用
(3)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①审判解释:
②检察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
(1)合法
要求:①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低位阶不得抵触高位阶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
要求:①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
要求:①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理解,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
②将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③坚持法律解释间的效力等级关系,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④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要求:①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②既考虑历史条件,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重)
法律解释种类:
A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B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二)特殊解释方法
1、依解释的尺度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3)限制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2、依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即严格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与字面解释的区别是,还要忠实于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2)广义解释:即不拘泥于文字含义,进行比较自由的解释。
大陆法系倾向于广义解释,普通法系倾向于严格解释,发展趋势是,都较多地采用广义解释。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准确性与正当性。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
(1)“正确”的标准:依赖一定范围的共识,与民主制度相连
(2)达致“正确”的方式:理性辩论
(3)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①一般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规则
②特殊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各自遵循的规则。
A. 法庭论辩过程中的论证规则
B. 司法决定形成过程及表述中的论证规则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本节应当重点掌握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概念
是关于人应当如何的美好的标准,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
理解价值是,需注意:
1.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需求和客体的属性共同影响价值。价值的有无、性质和大小,主体的需求具有决定作用。
2.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又同时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须参照。单纯把价值归结为主观现象或客观现象都不正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1.概念:也叫价值系统。是指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特征:
1.从属性上看,它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主体看,它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3.从构成看,它包括形式价值、目的价值、评价标准三种成分。
3.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4.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5.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一、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1.无涉状态
2.耦合状态:正相关关系
3.竞争状态:负相关关系
(二)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1.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自由与安全(预防恐怖活动的安检)、正义(提高福利)与效率等。
2.形式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确定性与灵活性等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1.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多元化,但资源是有限的。
2.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冲突加剧。
3.社会变迁、制度改革等原因。
三、 法的价值整合
(一)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 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
1.立法阶段是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这种整合具有几个特点:宏观性、基础性、机动空间大。
2.行政和司法环节的进一步价值整合。尤其表现在裁量行为领域,有类似立法者的价值整合能力。
(二)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
1、兼顾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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