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考研法学陈兴良刑法笔记(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3

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别在于:前者对行为性质和功能的认识符合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后者是违反常识、超出自然的。

对人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触犯。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特征:1、犯罪中止的及时性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类型:

1、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2、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

共同犯罪存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时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

正犯指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有扩张正犯论和限制正犯论。在扩张正犯论下,共犯规定为刑罚缩小事由;限制正犯论下,共犯规定是刑罚扩张原因。

共犯:参与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人。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共同犯罪是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

1、正犯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组织行为: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包括犯罪的组织行为和非犯罪的组织行为(如组织卖淫罪)。

3、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包括犯罪的教唆行为和非犯罪的教唆行为(如教唆他人吸毒罪)。

4、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版主行为和飞犯罪的帮助行为(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分工分类法:法国:正犯与从犯,从犯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与从犯处相同刑。德国:正犯、教唆犯、从犯,从犯的处罚采得减主义;苏联: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2、作用分类法虽然圆满的解决了共同正犯的量刑问题,但它是把教唆犯与帮助犯排斥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外的基础上确立的。     我国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

二、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包括:1、集团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2、除犯罪集团以外,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众犯罪中的主犯和起主要作用的正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聚众犯罪分两种,一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一种不属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在第一种含义下,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其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规定首要分子的意义在于划分重罪与轻罪;第二种含义下,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规定首要分子是划分罪与非罪。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该款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触犯。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特征:1、被胁迫参加犯罪2、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特征:教唆犯是犯意的制造者;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

在以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重罪名论处。在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情况下,按吸收犯论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思考题】

1、正犯与共犯是什么关系?

共犯对正犯来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共犯的犯罪行为来自正犯。同时共犯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共犯行为是刑法的独立评价对象。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主观特征:故意的单位犯罪和过失的单位犯罪。

客观特征;1、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2、经负责人员决定。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罚制与双罚制。单罚制指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单位本身;双罚制指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大多情况下对单位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少数情况下判处地狱个人犯罪的刑罚。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单纯的一罪

一、继续犯: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特征:1、基于一个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2、继续犯具有法益侵害的同一性;3、继续犯必须持续一定时间;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

二、接续犯:为实现一个犯罪故意,反复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举动完成一个犯罪的形态。

特征:1、犯罪故意是单一的;2、犯罪行为的密接性,客观特征;3、法益侵害同一性。

三、徐行犯:本来可以及时完成犯罪,行为人有意分为数个举动陆续实施完成犯罪的犯罪状态。

特征:1、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2、分次实施本可一次及时完成的犯罪行为;3、侵害同一个法益。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转化犯: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具备法定条件,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1、转化性,必须是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犯罪之间转化;2、法定性,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3、条件性,具有法定条件突破本罪的罪质。

二、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牟红危害行为的犯罪行为。

特征:具有反复实施犯罪的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触犯同种罪名的危害行为。

三、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性的犯罪形态。

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2、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3、法律规定加重期法定刑。

四、结合犯:数个原本相互独立的犯罪,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新罪的犯罪刑态。特征:原本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数个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被结合成立的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

二、连续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1、基于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牵连犯: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四、吸收犯: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一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1、基于同一犯罪意思;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同种数罪:行为人犯有触犯相同罪名的数个犯罪的犯罪形态。

异种数罪:行为人犯有触犯不同罪名的数个犯罪的犯罪形态。

【思考题】

1、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的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对罪数的判断还要考虑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刑事政策因素的影响。

2、罪数如何分类?

对不典型一罪分为单纯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数罪则分为同种和异种。

4、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何区别?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要求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牵连犯要求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并且这数个行为均能对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第十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是国家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是统治者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他权利的方法。

特征:1、是国家运用刑罚权治理违法犯罪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2、刑罚是和犯罪关联的制裁措施;3、刑罚以剥夺一定权益为内容。

二、刑罚权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一种权利,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是国家拥有的确认犯罪行为范围、制裁犯罪行为以及执行这种制裁的权利。

三、刑罚的功能:1、剥夺功能,又称惩罚功能;2、威慑功能;3、矫正功能;4、安抚功能、刑罚功能的核心是预防犯罪。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二、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323 判决执行之日 1:2 同工同酬 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究竟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61 1:1 每月可回家1-2天 酌量发给报酬 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个月到十五年 并罚不超过20年 数罪合并超过35年的 并罚不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的犯罪分子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

限制死刑:

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的实用程序:除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报请最高院核准。

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死缓制度的设立。

三、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即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单处罚金,即只能单独适用;并处罚金,即只能附加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即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的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使用的,1-5年。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等。判处死、无期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应当相应改为3-10年。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管制的,与管制同时起算;拘役的,拘役完毕之日,拘役期间不享有;有期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期间不享有;死刑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终身减为3-10年,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期间不享有。

3、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罚金是剥夺一定数额金钱,没收财产可以没收金钱和财物;没收财物针对现有的,罚金不要求现有;罚金可分期缴纳,没收则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没收。

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事损害赔偿    适用条件:1、被害人遭受实际的现实的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适用对象时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2、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构成犯罪2、犯罪分子被免于刑事处罚3根据案件需要给予恰当处理的。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刑罚裁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法的一种审判活动。包括: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多重的刑罚、决定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课以考虑的各种具体实施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1、法定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2、酌定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第二节 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第三节 自首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最定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基于犯罪分子本人自愿意志;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交代的必须是自己实施或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节 立功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重大立功: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附加刑   2、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

3、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后有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不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1、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2、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减刑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见鬼,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第四节 假释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将其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1、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法,有期的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的执行10年以上;3、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法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由于法定或事实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包括:1、刑罚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6、赦免。

第二节 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时效制度意义:1、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罪,推定其已悔改,不在危害社会;2、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罪的情况下,再追究刑事责任起不到特殊预防和一般羽凡的作用;3、时效制度符合经济性原则,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4、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治学以及失衡的工作心理经过一段时间已经得到恢复,再追究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节 赦免

大赦: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特赦: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区别:1、特赦的对象特定,大赦不特定;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也赦罪;3、特赦后再犯可能构成累犯,大赦后再犯则不构成;4、特赦往往公布名单,大赦不公布。

下编 刑法各论  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指导刑法各论,制约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实践并检验刑法总论,丰富并发展刑法总论。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第三节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法条所规定的罪名的情形。包括: 1、独立竞合:一个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在范围上为另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所包括。—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2、包容竞合:一个法条所包含的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为另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包容。—根据全部法条优先原则适用全部法条。  3、交互竞合:两个法条交叉重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  4、偏一竞合:两个法条交叉重合,具体竞合的内容超出法条交叉重合部分而偏向其中内涵较丰富的法条的情形。—适用内涵较为丰富的基本法条。

第四节 刑法各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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