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学概论(李少军)考研笔记.doc(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3

 

二.国家面对的安全问题:从传统安全到非传统安全

任何一种不安全状态,都是一种互动关系的产物。人与人之间安全关系的初始状态,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要消除这种状态,就要建立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威和国家主导下的安全局面。国际安全问题源于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由于国家都是自利的,都只能通过自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以牺牲别国利益的方式来谋得自己的安全,因此国家间关系是一种蕴含着冲突与战争危险的状态。

1.传统的安全观通常把安全等同于不存在军事威胁,或者把安全界定为保卫国家免受外来的颠覆和攻击。早传统的安全观看来,实现安全所要保卫的东西,最根本的就是国家的主权地位。冷战中的东西方对峙,把这一模式发展至顶点。

2.一体化与碎裂化。一体化是指全球化过程,即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事务的跨越国家边界的扩展。碎裂化是指现存主权国家的分裂。这种分裂源自民族和宗教冲突。

冷战的结束促进了这两个过程,而这两个过程则使得传统的安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3.非传统安全的定义(转自熊光楷《世界知识》):

非传统安全威胁是相对于军事、政治和外交等传统安全威胁而言的,指除此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主要包括恐怖主义、贩毒走私、严重传染性疾病、海盗活动、非法移民、环境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

4.非传统安全涉及的范围:

(1)非传统安全不是国家行为体间对抗性的政治军事关系的产物,但它仍然涉及到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2)非传统安全所涉及的是国际安全问题

(3)非传统安全也涉及政治军事冲突,但这种冲突是指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问题,如恐怖主题和民族分离所导致的战争。对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冲突,它主要指其它领域的冲突,如对自然资源的争夺,这种问题并非源自国家间直接的政治军事对抗。

(4)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国际合作。无论是金融危机、气候变暖,还是恐怖主义、民族分离,都不是靠一个国家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复杂情况决定国家不可能有任何单一的战略选择。针对不同的情况,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战略。

世界各国所面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大体包括三类:(1)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军事层面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诸如经济制裁、资源争夺、武器非法出口;(2)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问题,如恐怖主义、民族分离、跨国犯罪、网络攻击、人权问题等等;(3)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与自然界之间的问题,如传染病、环境污染等。

 

三.国家安全的维护

国家维护自己的安全,就是要维护构成自身的主要因素的安全。国家的独立地位、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团结、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军事的强盛和技术的领先等等,都可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和目标。一般而言,国家维护安全都有一些必须做的事情:必须发展一定的军事力量;必须开展得力的外交;必须提高自己的国力;必须建立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基础;必须发展适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并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1.我们可以把国家谋求安全利益的行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根据权利行事,另一种模式是根据权力(或叫强权)行事。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它的依据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依据权利所得到的东西是所有主权国家都应该享有的,是不可剥夺的。

权力(或强权)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2.从国家维护安全利益的行为上看,还可以把它们分为这样两类,即内向的行为和外向的行为。内向性的行为属防卫性行为,外向性行为属进攻性行为。一般来说,防卫属于对现状的维护,而进攻则是对现状的改变。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比较传统的模式,是内向的维护安全的行为。以利益的扩张为目标,其安全战略就是一种扩张的战略。

3.安全范围

国家维护安全利益的不同的行为模式,反映出它们不同的“安全范围”。国家维护权利,通常维护的是国家疆界之内的东西和国际法准则范围内的东西,实质上是维护平等的国际关系。国家维护强权,则往往表现为谋求和维护国家疆界以外的东西,实质上维护的是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就安全利益的范围而言,超级大国追求的是最极端的例子。世界强国在各地所维护的利益说到底是经济利益。

 

四.国家安全战略选择

1.实力政治

实力政治的理论基础,就是权力政治。按照实力政治的观点,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只有处于较强状态下才是安全的,反之,则是不安全的。因此追求实力和地位的国家大体可做两种选择,要么谋求支配那些反对它们或是可能威胁他们的国家,要么谋求力量的平衡。进行这样两种战略选择,其实质都是想通过减损他国的实力来增加自身的安全。

在这种竞争中,只要国家的目标是谋求相对别国的权力优势,力图在地区或世界范围内实现对别国的支配,那么它的战略就是霸权主义。相反,如果国家的目标是谋求权力不受别国支配,力图在地区或世界范围内谋求对优势者的制约,那么它的战略就是追求均衡。

2.共同安全

“共同安全”作为一种安全战略,是以国际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前提。按照这种战略,单独一方实现的安全,不可能是长久、稳定的安全。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安全,都必须以所有相关国家的安全为条件。只有所有相关国家的安全都有安全感的时候,安全才是有保证的。

 

第六章 国际冲突与秩序的建立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的价值选择决定着冲突的程度。价值分为增加型价值和减少型价值。增加型价值在为一方创造附加值的同时,亦会为另一个创造附加值;减少型价值使一方有所得,就会使另一方有所失。前者类似“变量和游戏”,其冲突是讨价还价的;后者类似“零和游戏”,其冲突是你死我活的。当然这两种冲突可以相互转化。冷战中的美苏冲突同时包含这两种情况。增进均衡、对话、和平、合作对各方都有利;而增加一国的领土、权力、影响则不可避免损害他国之利益。

 

第一节 冲突与战争的界定(Page 194)

战争是使用暴力的冲突,国际学术界一般界定战争为死亡1000人以上的冲突。

关于冲突与战争,学术界有不同的分类:

1、张继良划分法

最高层次是国际战争;

第二层次是国际危机,是国际关系发生质变的恶性状态,是从国际对抗到国际战争的临界阶段;

第三层次是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所导致的冲突,如美苏冲突;

第四层次是非对抗性矛盾导致的冲突,如西方国家之间的冲突;

第五层次是语言象征性冲突。

2、皮尔逊,罗彻斯特划分法

第一类是国家战争;第二类是非战争的暴力模式;第三类是内战。

3、阿姆斯特茨划分法

古典战争,是指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体系确立之后,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在政府指导下运用武装力量的战争。这种传统的战争通常被认为是克劳塞维茨式的战争。其主要特点是(1)参与军事冲突的是国家;(2)采取军事行动具有政治目的;(3)军事行动遵从得到广泛接受的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准则。

总体战争,是指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冲突模式。作为一种国际战争,其特点是无限制地使用暴力,目的在于彻底击败对手,同样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

后现代战争,是指为现存政治体制合法性而进行的国际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影响的上升以及全球性相互依赖进程的发展。

 

 

第二节 战争的起因(Page 198)

在各种不同的冲突中,对世界体系和国际关系影响最大的是大国之间的战争。这种战争往往构成了时代变迁的标志。这种战争的频度在日益降低,破坏性日益增大。

冲突起因的层次分析法: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三个层次

1、个人层面

就个人层面而言,较早的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天生所具有的敌意和侵略本性。弗洛伊德提出“心理驱使论”,认为这种本性可能出于心理驱使,或者生理本能,或道德堕落。

有关个人层面的另一种研究,所关注的是领导者的权力所受的制约十分有限,甚至完全不受制约,因此这些领导者很可能会出于个人好恶或对形势的错误判断而发动战争。如二战与希特勒。

另一种理论是有关战争的预期功效理论,认为战争的爆发决定于决策者的预期所得。即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与决策者预期从战争所得的多少有关。

还有人考虑道德层面的因素,即卷入战争的人认为战争是合法的和可接受的暴力。

2、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的分析所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样的国家更倾向于走向战争。

华尔兹解释为,战争能促进相关国家的国内团结,对于内部战争动乱和纷争不断的国家而言,为了使国民团结一致,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一个敌人。有缺陷的国家往往在对外行为中表现出战争倾向。

“民主和平论”者认为,非民主国家比民主国家更有可能进行战争,因为后者的决策是基于民众的同意,民众是制约战争的力量。还有学者认为,战争是国家内部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产物。

3、国际体系层面

国际体系层面的分析所涉及的是国际体系的结构。战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国际政府,即主权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这是现实主义的假定。

单极体系支持者认为,霸权体系才是稳定的,因为实力接近的行为会激烈竞争,知道霸权国家出现,局面才会稳定;多极体系支持者认为,权力平衡体系才是稳定的,因为不存在任何突出的权力,因此不会发生战争。

 

 

第三节 冲突解决与秩序建立(Page 202)

一.世界联邦主义

世界联邦主义是理想主义学派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是有关国际组织运作的最激进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要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和谐,就必须自愿地拆除国家主权的藩篱,按照联邦与民主的原则,实现政府权力的集中化。换言之,世界各国应通过法律程序,在全球层面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这个政府可以降低乃至消除战争,促进人类幸福。

1815年,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等欧洲强国组成的“神圣同盟”,是建立国际政府的最早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的国际联盟,与“神圣同盟”相比,有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它的政治结构包括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大会由所有会员国的代表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与国联相比,无论是组织形式、成员国数量、管理领域的广度,还是存在的时间和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三个组织都只是国际组织,并未把成员国组成为世界联邦,其职能之类似于世界政府,并非真正的世界政府。换言之,世界联邦主义只是理想而非现实。

 

二.集体安全

1.概念

集体安全作为一种模式,始于17实际欧洲三十年战争。为了解决冲突结束战争,参战各国召开了威斯特法里亚大会。所谓集体安全,就是一批国家构成一定的安全共同体,诸如同盟、条约组织、国际组织等,在这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国承诺共同行动,援助受到侵犯的成员国,对于破坏和平的国家实施强制性措施,诸如经济制裁,必要时则实施军事制裁。对一国的攻击就是对所有国家的攻击。

集体安全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单个的的民族国家在国际范围内常常不能实现自己的安全,因此需要依靠某种国家的集团,这样就提出了相对个体安全而言的集体安全问题。

2.集体安全运作的必需条件:

(1)权力应当有相当的分布,这样才能对任何可能的侵略国家构成威慑。

(2)参与国家必须对维持现状作强有力的承诺

(3)参与的国家必须对侵略的认定有一致的意见

(4)对于侵犯其他国家的政治与领土主权的国家,参与国家愿意使用它们的资源进行惩罚。

3.国联的失败

国联是第一个把集体安全原则写入自己章程的国际组织。国联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它内部始终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分歧,而且成员国不愿意承诺使用自己国家的力量惩罚侵略者。

 

三.第三方介入

1.第三方介入是指国际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冲突的解决,其形式包括安抚、调停、仲裁和判决。

2.第三方的解决涉及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法律的方式,另一种是政治的方式。法律的方式是针对涉及国际法的问题,解决主要通过国际法庭或地区法庭。政治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包括善意的斡旋、调解和仲裁。

斡旋是指通过中立的得到各方信任的机构或组织改进沟通渠道,澄清问题,收集事实,促进各方繁荣和解。

调解与斡旋相比,是一种更为正式的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第三方不仅谋求澄清问题和促进各方的沟通,而且还谋求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

仲裁的模式是指冲突的各方同意第三方就他们的争端提出有约束力的解决办法。

 

四.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认为,通过加强国家间功能性的、非政治性的契约关系(联盟),可以有效地推进世界秩序。

功能主义者认为,通过经济、社会、科学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跨国的相互依赖,能够从三个方面促进世界的秩序。

(1)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改进人类生存条件、有助于缓和可能导致冲突的国际紧张关系,并建立一种更有秩序和稳定的国际共同体。

(2)国际范围的功能性合作,能够促进跨国联系,这种跨国联系能够降低主权的作用。由于该主张认为国主权是国际和平的主要障碍,因此削弱国家独立的努力被认为是走向世界秩序的第一步。

(3)发展全球功能性网络能够促进国际理解,降低误解。由于误解常常是战争的起因,因此在全球组织的直接对话有助于加强跨文化的沟通与理解。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联合国体系中的各种专门组织,诸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促进了各专门领域的全球合作,他们的运作为建立世界秩序创造了条件。

 

 

第四节 联合国与国际和平(Page 210)

二战之后,有关国家之所以要创立联合国,直接原因是要解决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国际冲突和战争问题,1942年1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6个反法西斯盟国发表共同宣言,一致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原则。根据罗斯福的建议,共同宣言定名为《联合国家宣言》。

一.联合国实现和平的方式

1.和平解决争端

联合国安理会有和平解决争端的职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联合国的首要选择。联合国的和平机制要发挥作用,只能适逢其时,即冲突各方都有解决争端的意愿,同时客观上亦存在着解决争端的条件。

2.强制行动

若和平的方式不起作用,而安理会又确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即可提议或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以及除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诸如断绝外交关系等。如果这样的措施还解决不了问题,它可以决定使用武力,诸如实行军事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海湾战争是一次最为典型的以集体安全机制制止侵略的事例。

3.维和行动。有时被称为“预防性外交”。

(1)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是一种界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行动之间的一种实现和平的方式,填补了调节性机制和强制性机制之间的空白。

从形式上讲,维和不能算是一种纯外交方式,到也算不上一种武力强制方式。它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实行和平都有相似之处。一方面,作为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行动,它的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赞同和配合。另一方面,它毕竟也是一种军事行动。在这一点上,又与强制行动以实现和平类似。

在实际运作中,维和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制止和遏制战争行动,为和平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落实已经达成的协议。从这两点来看,维和行动本身并不是争端的解决,它只是在促成问题的解决,维和只起到隔离和缓冲的作用,本身并不做是非判断。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维和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方是否合作,如果当事方根本没有合作的诚意,则维和就根本进行不了。

(2)从实际运作来看,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所涉及的冲突大致可分为三类:

A、一些国家内部有关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争端与冲突,如纳米比亚、尼加拉瓜等国发生的冲突。

B、一些国家内部的种族、宗教、民族冲突,如波黑、卢旺达等国的冲突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地区性冲突,如阿以冲突、两伊战争。

(3)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1956年,哈马舍尔德曾把维和机制的原则概括为中立原则、同意原则和自卫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行事的维和行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 维和行动必须征得当事方(诸如驻在国或争端各方)的同意,通常还要征得直接相关的其他方的同意。
  • 严守中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偏袒一方反对另一方,不确认侵略者,不实施制裁或惩罚,不不以打败某一方为目的。
  • 不干涉所在国的内部事务。
  • 一般不被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力,只配备轻型防御武器,行为异常克制,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使用武力。
  • 具有非持久的临时性质,一俟问题解决即行撤出。

 

二.联合国的未来

由于联合国是一个以大国政治为特征的组织,因此它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大国的“一致”。如果大国对解决冲突存在异议,它就起不了任何作用。在联合国,负责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机构是安全理事会。这个机构是联合国中最重要的机构,由15个成员国组成,中、美、俄、英、法为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为非常任理事国。

在某些国际问题上,联合国之所以可能被甩在一边(如伊拉克战争),与它本身的性质分不开。联合国只是一个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并非世界政府,没有哪一个成员国想让联合国秘书长成为“世界总统”。“我们是由主权国家成的,我们只能做主权国家让我们做的事情”。尽管有联合国宪章,并且这个宪章被视为国际法,但只有在主权国家自愿的情况下,它才是有效的。联合国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命运。

面对联合国,人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现实态度对待联合国,也就是说降低要求,使联合国能以现有的手段和资源解决它力所能及的问题。二是增强联合国的能力,赋予它更多的功能、资源和更大的协调能力。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两难关系

这种两难关系表现为:国家是按照理想主义的模式创建国际组织的,但不得不按照现实主义的方式在其中行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共同利益问题

国际组织之所以能够建立,正是利益认同的产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共同利益的认识往往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差异。这种差异未必会导致国际组织的解体,但会导致其失去功效。

通常在国际关系中出现危机的时候,人们对共同利益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然而,多数情况下国家所面对的只是某一地区甚至某一国家内部的冲突问题,解决这样的争端,大多数国家就不一定会予以利益的认同。

二.道德问题

国家在处理国家利益的问题上是很难达到牺牲自己顾全大局的道德要求的。理想主义的集体安全反对一切抽象的侵略,问的唯一问题是“谁进行了侵略?”。而现实主义的外交原则却要求根据实力与利益区别不同的侵略和侵略者,即它只反对特定的侵略,外交原则问的是“我反对这个特定的侵略者是否有利可图,我是否有反对这一侵略的实力?”由于每个国家都是以理想主义的方式组织国际组织,而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国际组织的道德标准只能是个相对的原则而不可能变成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国际组织的力量大小问题

国际组织维护和平、解决争端的权力,归根到底是由成员国授予的。成员国准备让国际组织拥有多大的权力,这个选择,决定着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力量对比。

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实践来看,他们的力量可以对小国进行制约,但他们的力量却难以对大国的行为进行制约,因为大国没有授予他们这样的权力。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可以对维护国际和平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换言之,它们只能对比较次要的冲突发挥作用,而对最重大的问题,即大国之间的冲突和战争,则根本起不了作用。根本的原因是它们没有可以制约大国的权力与能力,它们也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权力。

总结上面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由于组成国际组织的国家对于共同利益的认同是有限的,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是有限的,赋予国际组织的权力是有限的,因此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的能力只能是有限的。它们可以在解决争端中起作用,但不能解决一切争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特别是对于大国引发的战争与冲突,它们是很难起作用的。然而尽管如此,国际组织还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世界上的大多数冲突还是非常需要象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去参与解决的。当然,人们不能对他们寄予太大的希望,它们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总之,国际组织对于解决争端是一剂良药,但不是万能药。

第七章 对外政策与外交

第一节 国际关系中的对外政策(Page 222)

一.对外政策的基本概念

通常,人们认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是为促进国家利益而为政府官员设计的超出国家边界的明确或不明确的行为,这种设计所确定的优先性构成了国家在特定局势下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行动的指导方针。

国家对外政策的出发点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决定国家的居支配地位的价值与政策取向。

国家对外政策行为中,放在首位的是确保自己的安全、经济繁荣和独立自主。因此国家对外政策中最重要的是方面就是国家安全政策、国际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国家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把对国家利益的追求转化为对外政策行为。

国家安全政策,亦称防务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为核心;国家经济政策谋求的是对外经济目标,包括贸易谈判,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支持和融入国际经济制度;外交政策主要关注国际和平与稳定,即如何通过谈判在国际互动中为国家谋取最大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为自身造就一个最适宜的国际环境。

国家要实施和贯彻自己的对外政策,就要有适宜的手段,即国家战略。一般而言,国家要有效地贯彻其对外政策,就必须为自己确定现实的目标,即必须符合自身现实能力的目标。

评估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 重要的是区分以下三个层面:(1)反映意图的政策;(2)公开宣布的政策;(3)实际操作的政策。理论上三者是一致的,实际上并非如此。为了自己能在国际事务中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并且是别国弄不清自己的真实意图,故意使之模糊化。

 

二.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因素

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外部环境,包括地理因素、国际互动因素以及国际体系因素等。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内部因素,通常包括人口规模、民族构成、经济现状、军事能力以及国内政治的影响等。

 

 

第二节 国家的对外决策(Page 226)

一.对外决策的类型

全面地观察国家的对外决策,按照对应情况的重大程度,可以分为:

1.宏观决策

宏观决策是指对外政策指导方针,指方向、路线。一般来说,这种政策涉及的都是重大问题,关注的方面比较广泛,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中国的和平外交路线,美国的亚太、中东政策。

宏观决策的特点:

(1)它是预期性的,而不是对突发事件做出的反应;

(2)它通常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框架;

(3)尽管最终是由最高官员做出决策,但国内的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力量可能广泛参与了这样的决策过程。

2.微观决策

微观决策(有时候又叫行政决定)涉及的是比较具体的对外事务。日常的大量对外政策决定都属于此类。通常微观决策以宏观决策为基础。当然,微观决策的影响未必都是微观的,如美对台售武影响了中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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