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 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5.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 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章 公民
1. 公民与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二者的区别:
1)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2) 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
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
1) 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
2) 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法人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 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 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1) 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 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4.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5.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约定交付实物时成立。
2) 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6.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7. 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8.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9.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3)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代理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2) 使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法定代理仅仅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
2.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 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3.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 在显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隐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代理人。
3) 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制度。
6.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表见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而无权代理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2) 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
2) 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 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纪中,是行纪人。
8. 代理人与居间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表示,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会,起媒介作用。
9. 代理人与传达人
10.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发电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
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 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11. 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有权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2) 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 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1) 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2) 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发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3) 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间内,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由前已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先前进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5.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延长
6.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延长
第八章 物权概述
1. 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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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民法考试目的考察学生掌握的民法总论及其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灵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考试内容(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代理制度、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二)人身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考研法学:民法易错点、重难点盘点
法学专业的考研er复习得怎么样了呢?大段大段要记忆的法律知识想必累垮法学的小伙伴了吧。为了减轻大家的复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里的易错点和重难点,详细又清晰,希望对你们有很大帮助。债权部分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民法民诉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形成之诉 2.合议制 3.证据能力 4.主张责任 5.撤诉 6.缺席判决 二、论述题(简答题) 1.证据保全 2.保全程序 3.管辖权转移 4.检察监督 1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 ...法律硕士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4-07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2012西政考研民法总论笔记详尽版
民法总论 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l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l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3-272019法学考研: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有哪些?
民法是我们法律硕士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民法体系庞杂,最主要表现为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花一定的苦工夫来学习。下面就我们就民法中的部分难点和易错点分别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展开,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法学综合基础课二(民法、国际法)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法、国际法名词解释物上请求权、 债权让与、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地役、 斡旋、 紧追权、国际不法行为不定选1、关于形成权的2、关于相邻关系的3、代位继承的条件( )4、甲(20%)、乙(30%)、丙(50%)共有一间房屋,租赁给丁。现丙要转让其份额,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有优先购买权,甲乙无优先购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商法民商法部分真题回忆!!一、名词解释(四题,每题8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债权的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既得权与期待权、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二、简答题(四题,每题12分)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债券让与的条件及其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论述(35分)论财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