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王者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5
1) 含义不同。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2) 依据不同。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3)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 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 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4.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 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第九章 所有权
1.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1) 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4) 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第十章 他物权
1.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 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 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2. 转让与转包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
2)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让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转包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承包风险。
第十一章 共有
1.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 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 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十四章 合同法概述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 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3)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是:
1) 要约是合同成立中实质性程序,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2) 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约束力。
3) 要约一般只能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
4)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3. 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
2) 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3) 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4) 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是:
1)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 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不产生效力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撤销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为前提。
2) 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合同提前消灭,并不影响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撤销的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
3)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合同撤销只包括法定撤销一种。
7.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第十五章 合同法分述
1.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代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3)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4)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5) 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无此选择权。
6)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2.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者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区别是:
1)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偿具有不确定性。
2)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纪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居间合同的中间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订约行为。
第十六章 人身权利
1. 人身权与人权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参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最初提出者是资产阶级为摆脱封建束缚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正是这样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热哪个染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2) 人权一词在国内法上一般大致小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国家文献使用时,其包括的范围更光。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性权利,还包括民事性权。民法上所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2. 人格权与名誉权
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 主体范围不同。
3) 权利对象不同。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3. 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主体范围不同。
2) 侵权方式不同。
4.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1. 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二者的区别是: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时间限制不同。
第十八章 继承
1.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的区别是: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3)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为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4)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主体既可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是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2. 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 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3) 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3.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的区别是:
1) 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
2)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定的,有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的协议;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3)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
4)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1.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危害的来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
2) 实施的对象不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 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于所避免的损失/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4) 行为的限制不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5) 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2.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 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 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3. 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同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称给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时间的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二者的区别是:
1) 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3) 违约原因不同。
4.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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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民法考试目的考察学生掌握的民法总论及其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灵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考试内容(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代理制度、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二)人身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考研法学:民法易错点、重难点盘点
法学专业的考研er复习得怎么样了呢?大段大段要记忆的法律知识想必累垮法学的小伙伴了吧。为了减轻大家的复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里的易错点和重难点,详细又清晰,希望对你们有很大帮助。债权部分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民法民诉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形成之诉 2.合议制 3.证据能力 4.主张责任 5.撤诉 6.缺席判决 二、论述题(简答题) 1.证据保全 2.保全程序 3.管辖权转移 4.检察监督 1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 ...法律硕士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4-07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2012西政考研民法总论笔记详尽版
民法总论 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l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l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3-272019法学考研: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有哪些?
民法是我们法律硕士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民法体系庞杂,最主要表现为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花一定的苦工夫来学习。下面就我们就民法中的部分难点和易错点分别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展开,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法学综合基础课二(民法、国际法)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法、国际法名词解释物上请求权、 债权让与、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地役、 斡旋、 紧追权、国际不法行为不定选1、关于形成权的2、关于相邻关系的3、代位继承的条件( )4、甲(20%)、乙(30%)、丙(50%)共有一间房屋,租赁给丁。现丙要转让其份额,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有优先购买权,甲乙无优先购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商法民商法部分真题回忆!!一、名词解释(四题,每题8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债权的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既得权与期待权、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二、简答题(四题,每题12分)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债券让与的条件及其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论述(35分)论财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