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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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预期目的的有意识的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 要素。 (3)是合法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的效力有瑕疵。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否则,行为的效力有瑕疵。 3.行为的内容合法、目的合法、形式适当、手续完备。否则,行为的效力有瑕疵。
    二、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严重缺损,因而法律不允许行为人据以实现预期目的的民事行为。 2.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了 7 种。 《合同法》对其有部分修正。 3.处理:自始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有效。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据以取得的对方 财产应返还;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1.概念: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遭受不公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可申请以裁判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2.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了 2 种。 《合同法》对其有修正。 3.处理:未被裁判撤消的,有效。被依法裁判撤消的,同处理无效民事行为。
    (三)效力有其他瑕疵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合 同项下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等。 2.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如未经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未经登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等。 3.意图得到的物权不能转移的民事行为。如未经产权登记的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机动车买卖合同等。 4.不能用有效证据证明的民事行为。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竟未采用、又未实际履行和受领的合同等。 5.取得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如未经登记的船舶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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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种类
    1.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简而言之,代理就是一人代他人办理民间事务。 2.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但隐名代理、不披露的代理属例外。 (2)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但追认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利益独立作意思表 示。 (4)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无须由被代理人本人亲自实施的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5)代理的后果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应承担特别责任的除外。 3.种类:按代理权的取得依据,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二)代理(内部)关系的消灭 代理(内部)
    略。
    第四节
    一、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范围
    民事权利
    1.概念:民事主体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2.范围: (1)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或自物权与他物权。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 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和其他债权。 (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财产继承权:包括法 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 (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 (6)其他民事权利,如正当竞争权。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自身利益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如人格权,也可以是因为某种事实的发生而依法产生,如索 赔权,还可以是因为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事先约定而发生,如合同债权。 3.民事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自由处分。 4.民事权利的救济必须通过外在的国家司法力量,除法律特别有规定外,不允许权利人自行救济。
    二、物权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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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4.财产所有权的丧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5.财产所有权的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人的先买权。
    (二)其他物权
    1.租赁权:所有人以外的人根据约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2.承包经营权:所有人以外的人根据约定,在包死所缴利润的条件下,对他人财产或企业享有的经营权。 3.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对他方享有的要求给予通行、通风、采光等便利的权利。处理相邻关系应遵 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4. 担保物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予以变卖、 拍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三、债权 (一)债的关系概述
    1.债的概念: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 (1)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 (2)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 果、行为。 (3)债权的实现往往依赖债务人积极履行作为形式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 (4)债的发生原因发生 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3.债的分类: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债: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债。其内容由合同明示或默示约定。 2.侵权债: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前者对后者负有给付某物、做某事、不做某事的额外义务。 3. 不当得利债: 得利人是债务人, 利益所有人是债权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的义务。 4.无因管理债: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后者对前者有补偿管理费用的义务。 5.其他行为所生债:如共同海损分摊。
    (三)债的消灭根据
    1.清偿: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生效裁判,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的,债的关系消灭。 2.提存:若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或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终止后,债务人不能确定新的债权人,则债 务人将履行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所保存时,债的关系消灭。 3.免除:债权人免除或放弃债权的,债的关系消灭。 4.混同:债权、债务集于一身的,债的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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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抵消: 互有债权或互负债务的, 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 可以消灭债的关系,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法定或约定的其他原因:如合同之债因合同被依法解除而消灭、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因当事人死亡而 消灭。
    四、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民事主体基于生命和特定身份而直接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 (1)与权利人的人格和特定的身份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是取得、 享有某些权利的重要条件。
    (二)人身权的范围
    1.人格权的范围:姓名权或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监护权、婚姻家庭身份权等
    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1.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种类: (1)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 (4)公平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
    (二)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概念。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侵权人承担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无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侵权赔偿。
    (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违约损害赔偿。
    二、民事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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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种类: (1)一般时效。 (2)特殊时效。包括较短时效和较长时效。 (3)最长时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起算。一般时效、特殊时效均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最长时效自权利被实 际侵害时起计算。 2.中止。在时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起诉权的,时效暂停计算。障碍消除后,继 续计算。 3.中断。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主张权利、起诉、义务人承认履行义务的,已经计算的时效作废,另行计 算一个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 4.延长。延长时效期间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准许。
    第四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和性质
    1.婚姻。 2.家庭。 3.婚姻与家庭的性质。 (1)自然性。 (2)社会性。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 2.婚姻自由。 3.一夫一妻。 4.计划生育。 5.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二、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自愿。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者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条件与对瑕疵婚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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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程序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的申请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3.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 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 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 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 义务。 2.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 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 共同财产与非共同财产的确定。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 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 (3)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 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的规定确定财产归属。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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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 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 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7.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 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8.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 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 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 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方式、
    1.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 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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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 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程序中的两个特别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 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 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对财产和债务的影响: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 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 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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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二)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 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损害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惩罚措施。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1.继承: 2.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 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 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 包合同办理。 3.继承的开始与执行顺序: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养老育幼。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4.权利义务一致。
    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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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发生条件
    1.概念。 2.发生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 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额及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应继份额: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 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 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 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 (一)遗嘱
    1.遗嘱的概念: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 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 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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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的有效条件: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 (4)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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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
  • 2019年扬州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考研调剂信息
    一、接受调剂基本要求1.调入专业须符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达全国初试成绩A区分数线的要求,且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要求。3.全日制法学硕士调剂只在法学二级学科相关缺额方向进行。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科专业或方向与申请调入我院的学科专业或方向需相同或相近,且考生初试科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
  •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调剂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接受调剂,请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申请调剂。一、调剂要求初试第一志愿报考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的考生,且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英语55,政治55,专业一90,专业二90,总分365,已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且复试各科目达到合格水平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