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9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与遗赠
    1.遗嘱继承的概念: 2.遗赠的概念: 3.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 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 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四、遗产的处理 (一)通知与保管
    1.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1.放弃: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 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受遗赠。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2.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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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4.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1.定义: 2.分类: (1)预约合同与本合同。 (2)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双务合同 与单务合同。
    二、合同法基本原理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在于, 它是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允诺。 2.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适用于民事(商事)合同,但不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的 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原则: 2.公平合理、互利有偿原则: 3.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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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经典方式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承诺。此外,合同可以以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合意的其他方式 订立。我国合同法在规范要约、承诺的同时,对其他订约行为方式也进行了规范。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意图按其所提交易条件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1)内容明确肯定,即要约必须是一种明示或默示地包含了进行一项交易必不可 少的确定的交易条件的意思表示。 (2)有订约意图,即要约必须是一种表明了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 人就按其所提交易条件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旨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一项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肯定, 则在表意人无相反意思表示时,应认定表意人有订约意图。但以广告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除悬赏广告外,广 告主必须明确表示其广告是要约,否则不能认为广告主有订约意图。 不符合要约有效条件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即仅是表意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示。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在生效前或生效同时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商业上的实质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 前对其要约全部或部分反悔,在法律上属于阻止要约生效。 要约在生效后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 要约的商业上的实质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对其要约全部或部分反悔,在法律上属于消灭要约的效力。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 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已经生效的要约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失去其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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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 (1)在承诺主体 上,限于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承诺方式上,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在承诺内容上,原则上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是,承诺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在承诺期限上,原则上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 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 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 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 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 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要约人。 4.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下的时间: (1)签订确认书时。 (2)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 (3)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 方接受时。 (4)实际交付时。 (5)其他依法律的特殊规定、特别惯例或习惯、事先的特别约定所确定的时间。
    (四)缔约过失责任规则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以 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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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欠缺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对越权的当事人执行 工商管理法律、法规,但该种合同的订立违反国家禁止性经营、特许经营、专营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原则上,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获得其监护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 则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
    (三)当事人对与合同相关联的财产的处分权
    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所有权人是否追认或当事人是否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
    (四)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合法性 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合法性
    目的非法的合同无效。
    (五)代理人的订约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包括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已终止、原本无代理权等情形)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订合同,效力 待定,可因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也可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撤销而无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 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不得否认无权代理人为其同相对人所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正当性
    未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不得代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交易,也不得在同一交易中兼为交易双方的代理人; 除非获得被代理人同意或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复代理。否则,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承认代订合同 对他有约束力。
    (七)对价与约因
    对价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 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根据对价制度,除采用签字蜡封形式或适用“禁止翻 悔”例外规则或为了变更、解除合同外,没有对价或对价不合法的协议不能要求强制执行。约因是部分大陆法 系国家特有的的法律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所追求的最直接、最接近的目的。根据约因制度,除采 用公证书形式外,无约因的合同、基于错误约因的合同、基于不法约因的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
    (八)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 方因重大误解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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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合同形式
    未采用一方坚持的、或双方约定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约的,原则上合同不成立(未成 立合同,当然谈不上效力状态和何时生效的问题) 。
    (十一)交易的公平性 十一)
    订约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十二)行政审批(公共许可)手续和登记手续 十二)行政审批(公共许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合同法》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出口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显 见,若未获进出口许可证,则无法办理通关手续) 。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和期限 十三)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附了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各国合同法均承认当事人的约定,即承认合同仅 在所附生效条件自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
    (十四)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正当性 十四)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单位订立合同的,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权力,合同有效。此外,我国 司法实践认为:法定代表人未按法定的企业内部批准程序获得必要授权,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单位可以拒 绝承认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内容 (一)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是为实现订约目的而设定的、若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给某物或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义务, 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依特定的某种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给付义务,也即主要义务,如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与付款;从给付义务是辅助履行主给付义务、可由当事人添加或减损的给付义务,如货 物买卖合同中的租船订舱义务,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可由买方办理也可由卖方办理,可由买方承担费用也 可由卖方承担费用; 2.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是自担风险和费用,或丧失某种形成权,或赔偿对方的损失。 3.不真正义务是依法律规定或公平合理原则应承担的、若不履行将自行承担损失的义务,如一方在对方违 约时,若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应自行承担本可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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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1.明示义务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明示规定的义务除非非法,优先于默示 义务。 2.默示义务是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时,根据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理性以及法律规范补充确定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 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 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 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 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格式条款(标准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标准条款)
    1.格式条款也称标准条款、附和合同、共同(交易)条件等,是指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已提前拟就, 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协商的合同条款,在保险、运输等行业以及在大型的专业贸易公司的交 易中,经常使用。 2.非格式条款也可称为自由议定条款,是指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格式条款有歧义时,按不利于提供者的规则解释;格式 条款减免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取消对方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中的某个条款若是对方不能 合理预见的,无效;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 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 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包含的免除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减免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减免当事人对人身伤亡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减免当事人对财产损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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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合同的原则。 履行合同的原则。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 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 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的拒绝权。 债权人的拒绝权。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 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 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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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3.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 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 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 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 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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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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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