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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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权的消灭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因债务的清偿、质权标的物的灭失、质物占有的丧失、质权人抛弃质权以及质权的实现而消灭。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亦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以留置物为标的,若留置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内容无关,则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权只担保合同之债。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方可实行。
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性质,只能是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但由于留置权的行使涉及到对留置物的处分问题,因此,对法律禁止流通物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加以留置。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但并不是直接取得该孳息的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4、当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保管留置物的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权人的损失额的,超出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足的,债务人应予以补足。
必须承担义务
1、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不得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2、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后,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因留置权人的过错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留置权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债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则债权人无此权利。
第十一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财产所有权又可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按照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
4、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二)义务
对外应由每个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已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清偿责任。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共同共有的认定
不能证明该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且应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夫妻分割共有财产时,按婚姻法处理。
4、共同共有财产被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从内容来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之债一经选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给付行为都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因此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和从债、货币之债和劳务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债的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发生。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
第十四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仅指财产方面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合同所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理解为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
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效力,一是双务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他方享有解除权;二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以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订立时也不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即可取得债权。第三人既可以接受,又可以拒绝。如当事人拒绝接受,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或者依法由其继承人享有。
2、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涉及第三人利益,除依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3、对债务人的效力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主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原则上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的条款
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第三人也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其规定的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包括标的物、劳务、工作成果等(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8)履行方式,包括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包装方法;运输方法等。(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还是诉讼,诉讼的管辖法院等。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是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不是向特定人作出的,可以构成一项要素
3、要约须具有缔约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无需具体明确。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都是要约引诱,但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时,视为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擅自撤消要约或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撤消是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使要约失去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了要约不得撤消,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消要约。
2、对于受要约人来说,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方式发出的,送达时生效。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或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需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需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是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如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确认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合同法还有如下特殊规定: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在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效合同和合同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损失的规定也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具有主观过错。
3、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有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概述
(一)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但并非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都是无效合同。这类合同分两类,一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能获得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可有效成立。《意见》“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订立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一)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履行、清偿、给付在民法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履行用于债或合同的效力的场合,清偿主要用于之前的实现而使债归于消灭的场合,给付主要用于债的客体的场合。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成立具备如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为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和撤消权
代位权和撤消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消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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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网授课程】1.江平《民法》(第2版)网授精讲班第一章 民法概述00:48:59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00:46:46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01:28:28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0 ...辅导考试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2019法学考研: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有哪些?
民法是我们法律硕士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民法体系庞杂,最主要表现为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花一定的苦工夫来学习。下面就我们就民法中的部分难点和易错点分别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展开,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商法民商法部分真题回忆!!一、名词解释(四题,每题8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债权的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既得权与期待权、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二、简答题(四题,每题12分)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债券让与的条件及其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论述(35分)论财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长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民法学
长安大学200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上传的附件ed14fd66f157ec8ea512e051754daaf3.rar(56.15KB)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西藏单考)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私法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国际公法、宪法学、民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