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汇总整理(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8-25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
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
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
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l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l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预测题:3种意思表示的各自的构成要件?)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预测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预测题)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l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l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预测题: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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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考研网 2019-05-28
  • 2016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复试真题之民法(分论)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年度:2016年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12-民法(分论)适用专业:030105民商法学[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1试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2试述债的不适当履行。3试比较名誉权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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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复试真题之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年度:2016年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29-民法和刑法(总论)适用专业: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2法律硕士(法学)[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案例分析:2题,每题50分,共100分。一199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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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复试真题之民法(分论)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年度:2017年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12-民法(分论)适用专业:030105民商法学[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一试论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二试论合同的变更。三试论配偶权的含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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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复试真题之528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年度:2017年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29-民法和刑法(总论)适用专业: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2法律硕士(法学)[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案例分析:2题,每题50分,共100分。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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