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608城市规划原理之城市详细规划专题(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2-27


2)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控制地块建设容量与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地块酉薪看趸巯基底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地块建筑密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环境要求等因素,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块建筑密度应考虑与容积率、建筑高度、平均层数、绿地率的换算关系,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地块建筑密度一般采取上限控制的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下限控制方式,以保证土地集约使用的要求。
3)人口密廑二人口密度是单位居住用地上容纳的人口数。其计算方法是总居住人口数垣丽的比率,单位:人/hm2。也常采用人口总量的控制方法。人口密度的控制是衡量城市居住环境品质的一项重要指标。人口密度或容量控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住区专项规划等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分落实到街区地块的人口容量控制。总量控制不应突破上位相关规划的要求。街坊或地块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一般采用上限控制方式,必要情况下可采用上、下限同时控制的方式。人口密度或容量的控制应与街坊或地块的建设容量、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负荷能力相适应,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4)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地块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绿地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量与人口容量、环境品质要求、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景观风貌要求等因素。绿地率的确定应满足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绿地率一般采用下限指标的控制方式。
2.建筑建造
(1)建筑建造控制。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建筑间距等。
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的最大高度限制,也称建筑限高,单位:m。地块高度的限定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职率、绿地率、历史保护、城市设计要求、环境要求等因素,并保证公平、公正。建筑限高应重点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建筑体形效果之间的关系,保证其可操作性。建筑限高应与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等指标综合考虑,并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地形复杂地段应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必要时可采用海拔高度的限定方式。对建筑高度限定的最直接的依据一般为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的净空与走廊通道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街区等的风貌保护要求;城市设计中的天际轮廓线控制、视觉走廊、景观通道、·街道尺度等方面的控制要求;相关建筑规范中关于高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等。
2)建筑后退。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之间的距离,单位:m。建筑控制线指建筑主体不应超越的控制线。其内涵应与国家相关建筑规范一致。建筑后退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不同道路等级、相邻地块性质、建筑间距要求、历史保护、城市设计与空间景观要求、公共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建筑后退指标的意义在于避免城市建设中建设过于拥挤与混乱,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和救灾、疏散通道,保证良好的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预留必要的人行活动空间、交通空间、工程管线布置空间和建设缓冲空间。城市设计中的街道景观与街道尺度控制要求、日照、防灾、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般为建筑后退的直接依据。
3)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地块内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要求,单位:m。建筑间距要求应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城市防灾要求、历史保护、城市设计以及景观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确定,主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以及认为活动的生理心理健康等要求。日照标准、防火间距、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等一般应作为建筑间距确定的直接依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除各项法规规定以外需要特别控制的建筑间距要求。
(2)城市设计引导。随着城市建设水平和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设计引导内容越来越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这些控制要求在多数情况下是属于建议性、引导性内容,具有相当的弹性与灵活性,但它们对于保持城市特色风貌、塑造良好的城市空间与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与综合环境品质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同时,相关国内外规划实践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在三维空间控制上乏力与不足需要通过城市设计引导予以弥补和提高。城市设计引导内容一般包括对建筑体量、形式、色彩、空间组合、建筑小品和其他环境控制要求等内容。在实施规划控制时应综合考虑地块区位、开发强度、地方建设特色、历史人文环境、历史保护需要、城市景观风貌要求等因素,在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较为深人的城市设计研究基础上提出。这些控制与引导一般都针对城市中具有特殊要求的控制地段(如中心区、历史保护地段、景观节点等),没有特殊要求和足够控制依据的地段不宜草率提出相关的控制要求,避免缺乏控制依据与控制目的主观盲目控制与引导。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许多引导内容可以作为规定性内容,如在历史街区地带,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内容可以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以提高其控制力度。
1)建筑体量。建筑体量指建筑在空间上的体积,包括建筑的横向尺度、竖向尺度和建筑形体控制等方面,一般采取建筑面宽、平面与立面对角线尺寸、建筑体形比例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如在历史街区及相邻地段,历史建筑的建筑面宽、平面与立面对角线尺寸、建筑体形比例的均值可以提炼转化为相应的控制指标。
2)建筑形式。建筑形式指对建筑风格和外在形象的控制。不同的城市和地段由于不同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特征将具有不同的建筑风格与形式。应根据城市特色、具体地段的环境风貌要求、整体风貌的协调性等对建筑形式与风格进行相应的控制与引导。但这样的控制引导不是一味地强调严整划一、扼杀个性,也不能取代具体的设计,应具有相当的弹性和发挥空间。建筑形式一般通过针对结构形式、立面形式、开窗比例、屋顶形式、建筑材质等提出相关的控制引导内容。
3)建筑色彩。建筑色彩指对建(构)筑物色彩提出的相关控制要求。建筑色彩与人的感知有关,是城市风貌地方特色保持与延续、体现城市设计意图的一项重要控制内容。一般是从色调、明度与彩度、基调与主色、墙面与屋顶颜色等方面进行控制与引导。除非有特殊的要求,建筑色彩不宜控制过于具体,应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发挥空间。
4)空间组合。空间组合是指对建筑群体环境做出的控制与引导,即对由建筑实体围合成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周边其他环境要求提出的控制引导原则。一般通过对建筑空间组合形式、开敞空间和街道空间尺度、整体空间形态等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该控制要求应在有城市设计研究作为基础,根据必要性与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强调其引导性保持相当的弹性空间。除非有特殊要求,一般建筑空间组合方式不作为主要的控制指标。
5)建筑小品。建筑小品指对建设用地中建筑绿化小品、广告、标识、街道家具等提出的控制引导要求。这些内容对于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突出街区、公共空间的特色与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规划编制时应以引导为主、控制适度为原则,体现设计控制内容而非取代具体的环境设计。该内容一般仅针对城市中心区、重点地段和公共空间提出,而不是涉及城市中的每一个街区和地块。
3.设施配套
配套设施控制是对居住、商业、工业、仓储、交通等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提出的定量、定位的配置要求,是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是对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与保障。一般包括公共设施配套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两部分内容。
(1)公共设施配套。指城市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主要包括需要政府提供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一般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用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一般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予以落实,特别应强调对于公益型设施的控制与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应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功能结构布局、居住区布局、人口容量等因素,按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划分至小类,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用地类型。规划中应标明位置、规模、配套标准和建设要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落位应考虑服务半径的合理性,无法落位的应标明需要落实的街区或地块的具体要求。公共设施配套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以及相关专业部门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2)市政设施配套。城市的各项市政设施系统为城市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基础保证,市政设施配套的控制同样具有公共利益保障与维护的重要意义。市政设施一般都为公益性设施,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保、环卫、防灾等多项内容。市政设施配套控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系统规划,综合考虑建筑容量、人口容量等因素确定。有市政专项规划的应按照该专项规划给以协调和进一步落实。规划控制一般应包括各级市政源点位置、路由和走廊控制等,提出相关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服务半径,并进行管网综合。无法落位的应标明需要落实的街区或地块的具体要求。市政设施配套应落实到用地小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用地类型。市政设施配套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4.行为活动
行为活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内外的各项活动、生产、生活行为等外部环境影响提出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两个方面。
(1)交通活动控制。交通活动的控制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组织的空间,主要内容包括车行交通组织、步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配建停车位和其他交通设施控制(如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内容。
1)车行交通组织。车行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车行交通组织要求。车行交通组织一般应根据区位条件、城市道路系统、街坊或地块的建筑容量与人口容量等条件提出控制与组织要求。一般通过出入口数量与位置、禁止开口地段、交叉口展宽与渠化、装卸场地规定等方式提出控制要求。车行交通组织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2)步行交通组织。步行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步行交通组织要求。步行交通组织应根据城市交通组织、城市设计与环境控制、城市公共空间控制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一般包括步行交通流线组织、步行设施(人行天桥、连廊、地下人行通道、盲道、无障碍设计)位置、接口与要求等内容。步行交通组织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3)公共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公共交通组织要求。公共交通组织应根据城市道路系统、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组织提出相应的公共交通控制要求。一般应包括公交场站位置、公交站点布局与公交渠化等内容。公交组织要求应满足公交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4)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是对地块配建停车车位数量的控制。配建停车位的控制一般根据地块的性质、建筑容量确定。配建停车位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地方的相关配套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参照相关国家规范与标准。配建停车位一般采取下限控制方式,在深入研究地方规划交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特殊地段可采用上、下限同时控制的方式,必要情况下可提出提供公共停车位的奖励措施。根据地方实际需要可提出非机动车的配建要求。
(2)环境保护规定。环境保护控制是通过限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侵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保护规定主要依据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区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地方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这方面的控制具有实际意义,但在国内的相关规划实践中还需要给予关注和技术性探索。
5.其他控制要求
(1)根据相关规划(历史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落实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根据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范与标准落实“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保护紫线、河流蓝线、设施黄线)控制范围与控制要求;
(3)竖向设计应包括道路竖向和场地竖向两部分内容,道路竖向应明确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以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空间关系等。场地竖向应提出建议性的地块基准标高与平均标高,对于地形复杂区域可采取建议等高线的形式提出竖向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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