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3)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可分为: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或者习惯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论述分割共有财产的各种方法以及每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

①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②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③作价补偿。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998年

1、名词解释

1.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设施。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成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成为受害人或者手上男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英国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3.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平等主体平等享有的,经过法律认可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是经过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的内容,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前所述,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的等。

4. 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2、论述

1.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我国民法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也是一种形式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关系。在法理学上对这种关系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有的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2. 委托代理的中止原因有哪些?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死亡;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3. 什么是所有权,导致所有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丧失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丧失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丧失:

(1)民事法律行为。

A. 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C. 撤销权的形式,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A. 标的物的灭失

B. 法定期间届满。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

C. 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4.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一场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一场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前的联系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属于遗产转移的方式,都是由继承人及车行其他继承人取得的遗产。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联系

A. 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场,实质上是两次继承。而代为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为继承全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

B. 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为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代为继承人。

C. 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为继承。

D. 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之中。但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1999年

1、名词解释

1.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润,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2.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我被代理权的设定总之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构成滥用大力全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得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总之和基本准则。

(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搭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指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近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北大利刃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

3. 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力、分担义务;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4.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5. 既得权说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2、论述

1. 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应具备哪些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是在某项无效民事行为符合另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其成立后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按照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换后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以转换前的无效民事行为为事实基础;(2)转换前的无效民事行为与转换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各自具有独立性,两者可以分离而前者不影响后者效力;(3)该转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过程实质上涉及对原行为意思的解释或推定变更。中国法律对此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亦承认此类转换的效力。例如在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为其遗嘱继承人时,依法可确认该无效遗嘱行为为遗赠行为 。

2. 简述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主要区别

(1)物权的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 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方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 妨害防止请求权。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人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人享有请求其防止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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