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D. 传达错误。传达错误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而导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传达错误属于表示行为的错误。传达错误虽然不为表意人的错误,但传达人是由表意人选任的为其表达意思的人,所以传达错误应该视为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的错误。
E. 受领人错误。又称为误解。受领人手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领人可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2. 举例说明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与内容
(1)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从中可以产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如自由权就是从一
般人格权中随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其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需要借助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加以解释,将某些人格利益通过解释纳入到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例如上网信息的保护就是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解释进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的。
③补充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彼此之间衔接可能有漏洞。当某些人格利益遭到侵害,用现行法律承认的具体人格权保护不甚妥帖,同时还未达到创设新的具体人格权的程度,此时就可以发挥一般人格权作为一般条款的作用,拾遗补缺。
(3)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①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如两个自然人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贫富、受教育程度
彼此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彼此没有依附关系。
②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彼此相互独立,包括意思独立、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例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人意思的干涉。
③人格自由。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
别人。
④人格尊严。指民事主体应被当做完整的民事主体来看待。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要求其他人尊重自己想法即是
对人格尊严的要求。
2011年
1、名词解释
1. 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履行监护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护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助长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利益,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论述题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若同一种行为同时侵犯了这三种权利,赔偿规则是什么?
首先,三者的区别有:
(1)人格利益不同。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
(2)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终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
(3)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一般最轻。
(4)从重吸收。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的性质。因此,将被认定为侵权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
2012年
1、名词解释
1.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民法总则》第 99 第 110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姓名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2. 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①有无外表授权不同。无权代理没有外表授权,表见代理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②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3.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4.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物权法》第 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论述题
1. 论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所以也成为占有时效。我国《民法总则》之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该规定取得时效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
(1)否定说。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财产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法律的变化,土地法的独立,民法不动产制度的发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使取得时效制度没有存在必要。另外,规定了消灭时效,其实也就是在反面规定了取得时效。
(2)肯定说。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土地法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但是这些都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
在取得时效的制度体系安排上,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安排方式:一是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统一立法主义,也即取得财产制度中统一规定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另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分别立法主义,也即在总则中规定消灭时效,在物权编中规定取得时效。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我国有学者主张采用个别立法主义,也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的条件:
第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第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得转让给的债权包括以下几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以及《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意志。
债权让与的效力
第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第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之后,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该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形式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3. 简述定金的种类和效力
(1)定金的种类
①成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
②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③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
④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
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⑤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
(2)定金的效力
①成约定金。定金的交付使主合同成立,不交付则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不发生定金罚则的效力。
②证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也不具有罚则的效力。
③解约定金。解约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为条件:交付定金的
一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将合同解除;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将合同解除。
④立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定金的返还请求权才可以拒绝订立主合同,若保有该请求权则必须订立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若保有定金就必须订立主合同,只有双倍返还定金才可以拒绝订立主合同。
⑤违约定金:
a.生效要件。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是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定金罚则的生效以存在着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为要件,即以过错为要件。当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任何当事人都不应受到制裁,定金应当返还。
b.内容。违约定金必须在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或者说定金罚则生效,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履行瑕疵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013年
1、名词解释
相关话题/南京大学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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