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1. 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其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表意人缱绻内心的真意;表意人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核心在于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意思联络,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1)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的期间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说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

(2)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知道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

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2年(复试)

1、名词解释

1.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装填之中,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新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权处分的行为;物权代理的行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

2. 预约

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本约是指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存在的主要理由是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订立本约的条件尚未成熟,先定立预约,使对方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预约的成立必须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预约的债务人有订立本约的义务,违反预约不订立本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要求其依预定的本约的内容承担违反本约的责任。

3.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简单之债而言的,其是指债的客体或者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其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也可以通过选择权的行使,使得选择之债转变为简单之债。

2、论述题

1.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

(3)表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必须能够资源自由地为意思表示。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分的关键。

(2)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生效的构成要件。若因外界的影响有瑕疵,则可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使民事法律行为陷于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

2. 提存的效力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提存的效力是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仁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给债权人,与此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收取孳息的权利也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提取标的物的,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归国家所有。

3.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从属性与物上代位性

略。

2013年(复试)

1、名词解释

1.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合伙相结合;有限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通常有限合伙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2. 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

3. 指示交付

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事类 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论述题

1. 限制违约赔偿损害的规则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就是对一般法定赔偿的规定。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2. 论述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和效力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基本类型和其规范模式有:

(5)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单独虚伪 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把正式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C. 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意收其约束。

D. 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至于当事人进行虚伪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关于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6)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D. 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

E. 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F.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以表意人对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的意思原则上无效,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

(7)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因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认。

(8)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人事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错误的构成要件有:

F. 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G. 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H. 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I. 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J.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错误的种类:

F. 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G. 内容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H. 表示行为的错误。表意人若知其实情即不会为该意思表示为表示行为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可以撤销。

I. 传达错误。传达错误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而导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传达错误属于表示行为的错误。传达错误虽然不为表意人的错误,但传达人是由表意人选任的为其表达意思的人,所以传达错误应该视为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的错误。

J. 受领人错误。又称为误解。受领人手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领人可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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