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 都是诈骗
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 法条竞合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法条竞合
既 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例如,刑法关于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 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 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 的原理,等等。而 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 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 预防犯罪 ,而非单纯的惩罚。
“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 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再如,“ 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但“ 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等等。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
“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论处; 接受枪支作抵押 的,以 非法持有枪支罪 论处。再如,“ 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
这也是需要 专门记忆 的。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 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
刑法学重点内容
一、总则
1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3 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 4 故意犯罪的形态; 5 共同犯罪; 6 罪数; 7 财产刑; 8 自首、坦白、立功; 9 缓刑、假释; 10 追诉时效。
二、分则
1 侵犯财产罪; 2 侵犯人身权利罪; 3 其他: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罪刑法定,其 具体内容 包括:( 1 )刑法应当是成文法, 排斥习惯法 ;( 2 )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 3 ) 禁止类推适用 ,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 4 ) 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
客观的罪行 主观的责任
主观的责任主要涉及:
( 1 )责任年龄。主要是未成年人,比如,张三、李四犯盗窃罪。张三 40 岁,李四 16 岁
( 2 )责任能力。精神病
( 3 )罪过形式。过失,故意
( 4 )累犯。
( 5 )犯罪中止。相对于犯罪未遂、预备的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相当宽大。
( 6 )犯罪后的表现。坦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 酌定 从轻,如果有立功、自首表现的, 法定
罪行的轻重虽然要求 和犯罪的事实相适应 ,但是并不完全,还考虑 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
甲某因为是累犯受到从重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回答应当是 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体现在哪一方面?回答是 体现了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方面 。
1 刑罚的轻重与 罪行相适应 的主要体现*: 预备犯、未遂犯 , 犯罪的 数量 、 金额 的多少
2 刑罚轻重与 刑事责任相适应 的主要体现*: 未成年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自首立功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中止犯;过失犯;累犯从重
甲、乙 2 人于 1997 年 2 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 4 份医院证明并出售给他人,获利 400 元。甲、乙 2 人的行为: A 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B 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因为 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不认为犯罪 。其次,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发生于修订后的 刑法生效以前 ,依修订前刑法, 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 ,但 审判是在 1997 年 10 月 1 号以后 , 认为无罪 。
2 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 罪刑相适应原则 :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 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 、 B 、 C 、 D
2 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 1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华犯罪的;( 2 )港澳特区的犯罪;
( 3 )民族自治地方有特别规定的;( 4 )刑法有特别规定的。 但( 3 )、( 4 )的情形只是对 1997 年刑法典的效力范围而言才有意义。对广义的中国刑法效力范围而言,即包含刑事特别法、自治地方特别法的广义中国刑法而言,( 3 )、( 4 )就不属于例外的情形了。
1 适用的 对象 。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 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即 国际犯罪 。常见的有:
(1) 海盗罪 (公海上的一船对另一船的 抢劫 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2) 毒品犯罪 ;
(3)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 (注意限定于“ 民用 ”航空器);
(4) 酷刑罪 (在我国称 刑讯逼供罪 );
(5) 恐怖主义的犯罪 ,如 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 ;
(6) 战争罪行 ( 发动侵略战争 , 违反战争规则 )
(7) 灭绝种族的罪行 。卢旺达发生的屠杀事件,具有种族迫害和种族灭绝的性质,至少被指控有种族迫害和灭绝的嫌疑, 招致国际干涉 。
2 处理 方法 。抓到后“ 或引渡或起诉 ”
3 对其他原则的 补充作用 。
悬挂中国国旗 (或船旗国或注册国为中国),则属于中国的船舶,不论该船舶处在何地、何国,在其上发生的犯罪,视为中国领域内( 拟制领土说 )的犯罪,依据属地原则,可适用我国刑法。这涉及犯罪地确认。
3 (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哪些犯罪行为后进入我国,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A 走私毒品; B 吸食毒品;
C 运输毒品; D 贩卖毒品。
解答: A 、 C 、 D 。 国际犯罪 , 普遍管辖
3 犯罪行为由新法 生效以前继续到生效后 的, 适用新法 ,也就是适用现行的 1997 年刑法典。比如说,甲某在 1997 年 6 月绑架了乙某,直到 1997 年 10 月 3 日才把人质乙某释放。对此案,应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呢?答案是应当适用 1997 年刑法典。因为甲某的犯罪行为延续到了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属于继续犯。
4 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以前 连续到刑法生效以后 ,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这种情形多出现于 毒品犯罪 案件,如甲某在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连续、多次走私、运输毒品,到了新法生效以后,他又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假如甲某有 5 次 是在 新法生效以前 实施的,有 2 次 是在新法 生效以后 实施的,对这 7 次犯罪都要处理, 适用新法 。 即使新法处罚较重的,也要适用新法
1 追诉时效。( 适用新法 )
2 酌定减轻。现行刑法,要经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过去的法律是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有权决定酌定减轻处罚。 新法严 , 没有溯及力
3 累犯 *。 涉及累犯尤其要注意 , 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 , 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后 ,旧法规定刑罚 执行完毕 或者 赦免 以后,“ 三年 以内”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的,构成累犯。新法规定是“ 五年 以内”都可以构成累犯。相比而言,显然新法比旧法要重。假设某人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并且该罪被判处的刑罚也己经在新法生效以前执行完毕;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后(即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距前罪刑满释放的时间是 4 年 . 适用新法,可以构成累犯 。但是如果前后罪都是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那么显而易见应当适用旧法的标准。
4 在押在案人犯以自首论,立功,缓刑、假释的撤销,适用新法,即新法 有溯及力 。
5 禁止假释的情况 ,新法没有溯及力 *。 累犯和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 10 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订前的刑法没有这项禁止假释的规定, 新法比旧法重 。
(三)从旧兼从轻的运用**。如甲某在新法生效以前犯过 10 起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达到 100 万元。新、旧刑法 都认为盗窃是犯罪 , 比较处罚轻重 的问题, 新刑法对于盗窃罪一般没有死刑 , 最高刑是无期 徒刑。只是 两种情况可以处死刑 :一个是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一个是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的。而 旧刑法对其他情形的盗窃罪也可以处死刑 。 新法处罚较轻 , 有溯及力 。
3 下列现行刑法的哪项规定不适用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A 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 新法重,无溯及力 )
B 第 63 条第 2 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新法重,无溯及力 )
C 第 67 条第 2 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新法轻,有溯及力 )
D 第 81 条第 2 款: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旧法可假释,新法重,无溯及力 )
解答: A 、 B 、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