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2)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2009-01-04

4 王某、石某于 1997 年 2 月在空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某医院的印章,伪造 4 份该医院的结扎手术证明书,以每份 500 元卖给他人。 1998 年 1 月案发,被起诉于法院。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行为时法律规定,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一种犯罪行为 ;

B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 ;

C 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律定罪判刑;

D 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宣告无罪 。

解答: A 、 B 、 D 。参看有关妨害公文印章的条款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 犯罪概说

(二)理解、运用问题是:认定犯罪、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通常需要考虑 3 个方面:

1 从刑法第 13 条的“ 但书 ”考虑。

小偷小摸 的行为, 贪污少量公共财物 的行为, 中学生强拿硬要低年级同学的物品,如果不给那还真要按人几下 , 也是抢 ,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在中学里面跟 13 周岁的低年级的同学 谈恋爱 , 发生了性关系 。 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 有(强奸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

情节严重 数额较大 情节恶劣

2 从 总则 的规定来考虑

( 1 ) 没有达到责任年龄

( 2 )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3 ) 主观主要有罪过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 4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问题 。

执行命令、判决、职务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体育竞赛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在合理的限度内造成的损害,都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3. 从 分则 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 考虑。

3 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正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 300 元 。甲某的行为: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 B 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C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 D 构成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

解答: A 、 C 。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主客观统一,反对主观归罪,反对客观归罪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1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 :

( 1 ) 共犯场合,帮助犯、教唆犯、共谋犯、组织犯

( 2 ) 未完成罪场合,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通

如果某一“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被分则直接禁止的(即被实行行为化的),则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了 。

例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对恐怖活动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在分则中直接禁止(即实行行为化),因此,这种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因此而成为一种 实行行为 , 基本的犯罪构成 。类似情形,如 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

2 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等。

故意杀人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减轻的犯罪构成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其中,“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规定,属于 基本的犯罪构成 ,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于 加重的犯罪构成 。通常称为“ 加重的抢劫 ”

第二节犯 罪 客 体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共 3 种。其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对直接客体 分为 简单 客体和 复杂 客体。复杂客体的例子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既侵犯 人身 又侵犯 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 。

1 下列哪种犯罪是 复杂客体 的犯罪?

A 诬告陷害罪 ; B 暴力取证罪 ;

C 贪污罪

解答: A 、 B 、 C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同类客体是 司法秩序 ;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这个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三是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是 先前行为引起的 。 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助义务 。

把别人的孩子带出去,孩子又哭又闹,不耐烦,把小孩遗弃在小树林子里,自己就走了。孩子 3 天后因冻饿死 . 故意杀人罪

因 法律行为 而产生的义务。 在街头捡拾的婴儿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随便捡来可以,但随便扔出去不可以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前提。

遗弃罪,纯正的不作为犯 . (或称 真正的不作为犯 )。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是“遗弃”、“拒绝”、“逃避之类的,如果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该类犯罪的,通常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夫妻吵架,女的上吊寻死,丈夫不闻不问。遗弃,故意杀人罪,争议很大。我国法院往往判的是故意杀人罪 。

婆媳不和,媳妇就在擀面的时候把毒药和到面里,家来了一帮亲戚,婆婆把面煮好先请客人吃,媳妇知道有毒,可 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吱声 ,结果毒死了两人。她不是想杀死他们,但她要对客人的死负杀人的罪责。这也可以理解为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间接故意(放任)

不作为 不等于没有行为 ,是 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 。( 注:比如偷税是不作为,有纳税义务而不为,但偷税往往有改帐本等行为 )

学生排队,一学生在说话没好好站队。老师就用拳头在他肚子上打了一下,说“你给我站好”。这个中学生就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发现脾破裂。死掉了。因为这个学生有脾肿是正常人的 4 倍,稍受外力的冲击就破裂了。一般认为还是 有因果关系 。因为理论上强调的因果关系是一种 客观性 的联系, 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预见到后果没有 。 但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即使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结果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司考一道题:一个 15 周岁 的少年人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落水中淹死了。两问:一是少年的行为与女娃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二是该少年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只有 15 岁 。

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主要解决特殊的表现形式:

( 1 ) 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 ,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 2 )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 ,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 3 )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如甲强令工人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二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 4 )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 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

1 因果中断 的情况。假如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 因果关系的 不可假设性 。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 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甲希望乙死,鼓励乙乘飞机旅游,某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甲希望乙破产,鼓励乙进行风险投资如炒股,乙真的倾家荡产。

4 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 。 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5 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 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刑法的 命令规范 而构成犯罪的,属于 纯正的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 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刑法的 禁止性规范 而构成犯罪的,属于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

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 相对于刑法的规范、禁止规范而言的 ,行为人在战时 驾飞机逃避 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刑法惩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税罪的规定属于命令规范(纯正的不作为)

4 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吵,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A 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 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 甲某不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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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