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3)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2009-01-04

解答: A 、 C 、 D 。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  X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才发生结果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当然就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X

巳不作为犯的行为与结果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X

7 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 甲殴打二造成二小腿骨折,二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二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二在车祸中丧生。

B 甲在二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二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 3 个多小时,二是不会死亡的。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 甲向二茶杯中投放 05 克毒药,丙向二的茶杯中也投放了 05 克毒药, 2 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二喝茶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 1 克。

D 甲向二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 02 克,二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 05 克, 02 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二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解答: B 、 C 、 D 。

8 甲、二 2 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 2 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上以后,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急忙送乙某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甲某的行为:

A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B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 有因果关系 ;

C 甲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D 甲某 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解答: B 、 D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及其地位。

第四节犯罪的主体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相当重要。这里面法律列举的 8 种行为 9 种情况,一定要牢牢记住。特别注意:

9 种情况是因为 故意伤害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 重伤 ,另一种是 致死 。

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时 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阮老师这里应该 讲错了 ,昨天上午听梁根林老师的课,他说最 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说的定 绑架罪 ,他个人也认为应该是杀人,检察院的解释 没理 ,但他是 有权 解释,所以按他的来,定绑架罪)

把握这些问题一定要准确,考试的时候肯定是从严要求的。所以要掌握它就要记得非常的准确。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 具体犯罪行为 而 不是具体罪名 。

法定宽大的情节。也就是己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带有 保安处分性质(保障社会的安定) 的处理方法。这就是对不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 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 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可以说是带有保安性的措施。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这个判断标准是 “双重标准”说 ,即两个标准,一个是医学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 医学标准,就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 心理学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

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 强制医疗 ,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 严加看管 。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几乎所有的读职罪),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些罪都是 特殊主体 的犯罪。关于特殊主体的身份,像 职务上、职业上的身份 ,如司法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这个都是好理解的。但是大家注意对这个身份一定要作 广义理解 ,还包括 国籍 ,比如说, 背叛国家罪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因此这个犯罪的 主体是特殊的 ;还包括 身体健康状况 ,比如说,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 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 ;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说, 脱逃罪 是 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也是特殊主体。强奸罪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在性别上限于 男人 。

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之分是 有前提的 。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 实行犯罪情况下 。也就是实行或“ 正犯 ”。 离开实行犯,仅就共犯而言即帮助犯、教唆犯而言,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 合格的单位:( 1 )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 依法设立 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 具有法人资格 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

2 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

3 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

4 以单位的名义。

5 由单位成员实施。

其中最主要的是:

1 以单位名义; 2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

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

1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 双罚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 单罚 ”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定并实施杀害商业竞争对 手的,按 自然人犯罪 处罚。再如, 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 。 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 ,因为, 单位犯罪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其次,对责任人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为单位利益的情节。

(五) 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 ,是否还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某国有企业索要回扣 23 万元,入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公司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是否仍要追究该单位犯罪?应当追究,但 仅处罚直接责任人 。因为原单位因被兼并更名己经死亡, 不处罚原单位 , 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 。

(六)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是否区分 主犯、从犯 ?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不好区分的,也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七)单位犯罪的自首*。如果由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 代表单位意志 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八)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 罚金 的, 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 。

5 下列哪种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A 背叛国家罪; B 传播性病罪;

C 强奸罪; D 脱逃罪。

解答: A 、 B 、 C 、 D 。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X

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而不能是单位。V

生产、销售劣药罪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 只能个人 )

10 下列哪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A 金融票据诈骗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个人 )

C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 D 合同诈骗罪 。

解答: A 、 C 、 D 。

11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B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C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D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以区分主犯、从犯的,也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根据各自的责任处罚 。

解答: A 、 D 。

13 1993 年10 月8 日 ,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

(生于 1976 年 12 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币(计 5000 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刚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的钱包(包内还有 5000 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询问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与项红艳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再深究。李向兵在现场待了约 5 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离去。项红艳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向兵将 1 万元中的 2000 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项红艳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 8000 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 2000 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1997 年以前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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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