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21)
中国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二、无因管理
1、 正当无因管理的要件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意思
●须无法律或合同义务。
法律效果:
本人支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A、费用B、损害C、债务
2、不正当无因管理
3、误信管理
第八部分 婚姻法
一、结婚
1、结婚实体条件 一夫一妻
●积极条件(应符合) 法定婚龄
自愿
●消极条件(应不符合) 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要点:结婚条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符合积极条件+不符合消极条件 有效
不符合积极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无效
或者符合消极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无效
2、婚姻形式
● 登记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婚姻
3、结婚产生的法律效果 对第三人(按一般侵权)
配偶权——受侵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互代理权——一般事务相互代理 配偶(法46、解释—28)
重大处分应经对方同意(解释—17条)
继承权(法24)
扶养权——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婚姻法21)
财产共有——无个别财产约定时(法17)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1、婚姻的无效的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可能消失
患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
未达到未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例外:无效原因消失的,不得再主张无效——法院不支持(解释一第八条)
2、无效婚姻的处理规则
1) 婚姻无效,不产生配偶权;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2)财产为共同共有,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司法解释一第15条)
3)无效之诉不得调解,判决做出即生效。(司法解释一第9条)
3、能申请婚姻无效的人:
A、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
重婚 、 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司法解释一第7条)
●婚姻关系因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的无效申请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生存的一方
被申请人:活着的一方(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双方都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期间:1年(司法解释二第5、6条)
4、可撤销的婚姻: 胁迫成立的婚姻
自结婚登记之日
期间一年(除斥期间),起算点
自恢复自由之日(限制自由的)
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解释一10)
5、同居的处理:无配偶而同居----法院不管
有配偶而同居-----可请求解除(解释二1)
三、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前提:财产取得发生自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规则: 双方共同共有
特殊财产的归属:
●著作权:发表或收益有一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内的,为共同财产
●房屋:
婚后当事人父母的购房出资——明确表示归一方的除外(解释二22)
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解释二19)
●房屋租金: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为共同财产。
●个人投资的收益;实际取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2、夫妻个人所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
注意: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部分共有、部分个有
计算公式: 两费总合/(70﹣入伍年龄)×婚姻存续年龄。(解释二14)
.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ABC
3、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可以对全部、部分财产约定共有。
●约定的效力:可对抗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婚姻法第19条)。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
1、离婚方式及理由
1)协议离婚
2)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实质上是单方行为,为法定婚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
离婚理由:6种(婚姻法32条)
重婚、同居的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的
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被宣告失踪的
其他情形
离婚的限制:军婚
——需军人同意
——军人有重大过错——重婚、同居、虐待、遗弃、恶习难改的除外(婚姻法33)
妇女(妊娠、哺乳期)保护
——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除外(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