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22)
中国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2、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A、原则上均分,例外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照顾弱者。
B、为家庭付出义务较多的、生活困难的,可要求另一方补偿(40、42)
C 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解释一31)
04-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ACD
C、特别共同财产的处理
◆ 特别共同财产的种类: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独资企业
◆ 前提:夫妻一方名义所有、离婚时协议或裁判归另一方
◆ 理解:实为“对外转让“
◆ 要领: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对出资额转让限制的影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夫或妻取得股权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偿权——夫或妻丧失股权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解释二18)
理解:公司法不允许退股
2)合伙的出资
●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夫或妻取得合伙人资格
●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并行使优先受偿权——夫或妻丧失合伙人身份
●不同意转让、不购买的,同意退伙的,按退伙处理( 司法解释二第19条)
●不同意转让、不购买、不同意退伙的——视为同意转让
理解:合伙企业法允许退伙
3)独资企业
●双方都要的,竞价
●-双方都不要的,解散或转让(司法解释二第20条)
案例: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ACD
3、债务清偿
●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能清偿完的,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4、对过错方的求偿权(婚姻法第46条)
A 过错表现
重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四种法定事由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B、求偿方式:
●诉讼,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司法解释一第30条);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可在一审提出反诉;
一审未提出的(反诉),二审可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司法解释一第30条)
C、求偿范围: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第28条)
D、单独起诉请求赔偿、不同时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
离婚不成的,求偿权不予支持(解释一第29条)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
5、 子女探望权得以单独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一第24条)
探望权——子女不随其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中止探望权的提出者——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定监护人
提出机关——法院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解释一25)
6、无效之诉与离婚诉讼的冲突 先审理无效之诉(解释二7)
第九部分 继承法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1、死亡的推定
前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一次事故中死亡,但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形
规则: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死亡
——“没有继承人”===除一起死亡者外,无继承人
其次推定长辈死亡
最后推定处于同一辈份的人同时死亡,相互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的范围
1、遗产范围上要注意的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配偶个人财产(不是遗产)[法26]
2)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不分出一半归配偶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共同财产制度下的个人财产 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
三、能够参加遗产分配的人——继承人、非继承人
(一)、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建国前产生的妻妾有继承权
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胎儿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孙子女 (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解释22条)。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10)。
顺位的意义:顺位在先的优于顺位在后的 (继承法10)
注意:农村中过继问题-----法律不承认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相同
2、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
●虐待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因被继承人宽宥而使继承权不消灭;(司法解释第13条)--------情节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7条)-----情节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理解:谁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前提:两个人死亡(多具有父子关系)
转继承:
要件: ● 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要点: 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继承人的子女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是转继承人
法律效果:其应继承的份额+其自己的其他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解释52条)
适应范围: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要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不能继承了)
●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要点: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成了继承人
继承人已死,不再是民事主体,成了客体——物
法律效果: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司法解释26条)
晚辈直系血亲:
养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
生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不可代位)★
适用范围:只适应于法定继承,不适应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4、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2年,
例外: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没有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继承意见第32条)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ABD
(二)、非继承人
——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配遗产的权利
1、按法律规定参加遗产分配
◆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苦人
◆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可分割遗产(继承法14条)----义人
2、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遗赠——参加遗产的分配